正当保护企业家:平等与勋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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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9日 13:47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正在火热进行的全国“两会”自然少不了来自企业界的声音。其中有两个有关企业家的建议格外引人注目。它们呼吁更多地从操作层面给予企业家关怀与重视。 第一个建议来自全国工商联。这个建议创造性地从刑法角度阐释了平等问题。 而现在的《刑法》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与侵犯国有企业财产利益的相关条款比较,对
保护民营企业家首先需要保护私有财产权。去年修宪之后,保护合法私产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当时,有关操作层面的问题就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从实践的情况来看,保护合法私产有着非常丰富的涵义。既要从物权法等民法领域进行明确,亦要针对直接或间接侵犯合法私产的各种行为进行刑法层面的规制。 我国1997年新刑法在此方面已有所回应,如规定了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等罪名。但限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该刑法在财产权保护方面依旧是以国有财产为中心的。具体体现就是有关国有财产保护的罪名要更多,同类罪名的刑罚也更重。 无论这一建议是否能被采用,它都大大扩展了有关私有财产权和非公经济平等权利的内涵。有关私产保护的宪法层面讨论固然重要,但如果不能将重心及时转移到民法和刑法等操作层面来,那么普及私产保护观念的成果就会大打折扣。 只有在法律实践中成为具体规则的东西,才能超越被感知的层次,真正成为人们“溶化在血液里,落实在行动上”的习惯。 第二个建议来自香港官司未了的全国政协委员黄宏生。他认为应该给那些为国家经济做出贡献的企业家颁发勋章,并且营造有利企业家成长的环境,有意识地对企业家进行保护。 黄认为,中国企业家正在扮演经济改革“马前卒”的角色,走前人没有走过的路,因此做得多错得也多。黄把企业家“出事”的类型分为五种:一是经营失败;二是部分企业家自己文化素质的缺乏;三是因经济问题而“落马”;四是海外上市的“陷阱”,五是非正常死亡。 他尤其指出,如果对社会其他人没有造成损失,而是因为企业内部的矛盾造成“出事”的,应予以保护。此外,对于企业欠税问题,应以补交税款为主,避免采用上门抓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方法。 黄的建议不免有自怜自爱之嫌。其对民营企业海外上市所遭遇的法律困境的认识也显然有失偏颇,毕竟对于资本市场来说,一视同仁和铁面无私才是维护投资者信心的法宝。但不能因此忽视其所提出问题的重要性。 企业家在任何国家都属于稀缺的珍贵资源,对于发展中的中国更是如此。国有企业要改革,私营经济要发展,大学生要就业,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国家的政策,更要有赖于企业家们不断的努力。长期以来,我国的企业家都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之中,这显然与其稀缺的属性很不相配。 保护企业家并不意味着其可以拥有免受法律制裁的特权,而是需要主动为其创造更好的成长环境,并把保护企业家作为制定政策时的一个重要指标。眼下,企业界首先发出了这一声音,但更重要的是全社会都发出这一声音。企业家兴则经济兴。正当保护企业家,要成为政府和社会的一项重要责任。这既需要给予企业家们更具有实质意义的平等权利,也需要给予他们具有高度象征意义的荣誉勋章。 (南岭)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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