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前税收的几个重要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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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 17:57 《财经界》 | ||||||||
一、对税收增长与GDP增长不同步的原因应作细化分析。 2004年全国税收收入比上年增长25.7%,而GDP增幅为9.5%,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比上年又提高1个多百分点,达到19%。对此,经济理论界一些同志有种看法,认为税收收入高幅增长是不正常现象,与GDP增长不相适应,对宏观经济的长期平稳运行形成了反向拉动,导致宏观经济运行的部分抑制。我认为,税收增长快慢,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即:经济、政
税收收入占GDP比重的逐年提高,也反映出宏观总体税负的理性回归,对比改革开放以来的宏观税负的变化曲线,可以清晰地看出这一点。从1997年开始,我国宏观总体税负逐步提高。从1997年的11.1%提高到2004年的19%左右,这正是中央提出逐步提高两个比重的成果显现,是符合中国国情,是非常必要的,并且我估计两个比重还会继续提高若干年。因此对以上增幅的反差,需作细项分析,而不应仅仅是对两个总量的简单算术比较。我着重讲三个观点: 首先,税收按现价计算征税,2004年增长25.7%;GDP不变价增长9.5%,如果考虑到价格因素,按现价计算,我估计2004年GDP增长16%左右,与按现价计算的税收增幅的差距缩小很多,因此二者之间的价格差异不可忽视。 其次,应当特别关注税收收入与GDP的可比口径分析,即应细化到税收收入的分税种与GDP相应产出的分析。因为二者的各个组成项,特别是工业增值税与工业增加值、商业增值税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营业税与GDP第二产业的建筑安装和第三产业的增加值之和具备显性相关。国内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税,2004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业增加值现价增幅在22%左右,和当年工业增值税收入增幅基本是同步的。2004年营业税收入增长25%,而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业中的货物周转量和旅客周转量增幅也都在20%以上,有的增幅在30%以上。去年全国企业所得税收入增长34%,对应的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增长近40%,这些指标都明显大大高于GDP总体增幅。 从各省市来看,2004年税收收入增幅均在两位数以上。与往年相比,税收收入协调增长的态势非常明显。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各税种和产业经济是有可比性的,也基本是同步的。所以说,经济是决定税收的,经济增长决定了税收增长,这是最根本所在。 第三,还不应忽视税收收入与GDP的口径差异。用简单的与GDP相比的方法来说明税收增长是多是少、税负是重是轻,都不能完全说明问题。尤其是有些税种和GDP没有什么直接关系。譬如:印花税,合同订得多,印花税就多,合同少,印花税就少;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是如此,它完全取决于股票交易额;另外还有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等,这些税种都不直接和GDP发生关系。再如:对进出口的统计口径差异更减低了其相关性。GDP是按进出口的净额计算,而税收收入则包含进口环节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不扣除出口退税。2004年全国进口大幅增长,带来了3700多亿元税收收入,比上年增收900多亿元。2004年税收收入为什么增长这么快,这些因素也不可忽视。 从美国的情况看也是如此,财政收入与GDP的关系并不一定是同步的,也不是成正比。美国2002年GDP增长1.9%,财政收入反而下降11.19%,2003年GDP增长3.1%,财政收入还是下降3.68%,但降幅减小了。 总之,我认为,2004年税收增长结构与其对应的经济税源增长结构是基本一致的、是相协调的,2004年税收收入高幅增长是宏观经济良性运行的反映。 二、2004年税收收入增长的重要特点是月度和季度收入比较均衡,它突出反映出了依法治税的进一步加强。 为了研究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全国税收月度收入的变化趋势,我选取了各年度收入数据样本,运用离差系数方法进行分析。由于1994~1996年,税收收入增长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分税制财税体制调动了各级财税部门的积极性,税收增长率提高更多归功于制度释放出的活力的结果,也就是大家经常讲的挖浮财,没有可比性,这种活力又具一定时限性,因此我们截取了1997年到2004年的相关月度数据进行样本分析。通过计算,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1997年月度收入的离差系数高达22.89%,2000年减少到13.15%。而2004年进一步减小至12.86%。月度收入实际进度的标准差1997年达1.98%,2000年缩小至1.54%,而2004年更大幅缩小到1.07%。简单说,2004年第一季度收入占全年收入比重为24.42%、二季度占26.1%、三季度占24.36%、四季度占25.12%,税收收入基本做到了均衡入库。1997年以来月度税收收入的离差系数和标准差随时间而缩小,反映出样本间存在着向均值收敛的趋势。这至少说明以下两个问题: 1.近年来我国经济成分迅速多样化,特别是股份制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表明的“多元化企业制度”为核心的市场经济体系逐渐形成,税收收入对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的依赖程度减弱,分散了税收来源单一的风险,税收收入的均衡趋势进一步加强。 2.多年来,税务机关长期坚持的依法治税、加强征管的效能进一步得到体现,税收收入协调增长的趋势非常明显,目前全国已约有2600万户纳税人进入征管信息系统,计算机处理纳税额占全国税收收入的80%以上。税务机关从税源管理到税款入库、违章处理等多个环节进行了规范,使税务机关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和针对性,极大地提高了税务部门的征收水平。为了完成任务收过头税、为了避免下一年度税收计划过高而留一手的做法大大减少。为了年终完成任务,最后一个月突击抓收入的做法基本得到根治,主要税种的入库率均比上年有所提高,这也从另一侧面说明税务机关采取的一系列加强税款征收入库的措施确实收到实效。 三、应加快“两法合并”进程。 目前,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工作正在进行,对两法合并的许多政策性问题的认识,理论界、税务界各方已逐渐趋于一致,在当前良好的税收收入形势下,宜进一步加快两法合并进程。 事实上,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的改革已酝酿很久了。现行的外资和内资企业两部所得税法分别于1991年和1993年颁布,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就有一部分意见要求对两税进行并轨,并几易其稿,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最终拖延至今。 近期“两法合并”问题更多地引起了理论界、舆论界的关注,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首先,今年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三年过渡期后的第一年,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市场越来越紧迫地呼唤公平竞争,而内外资企业因分别适用于两个税率不同的税法,有失公平原则。其次,近年来国内经济快速增长,2004年GDP增长达到9.5%,国家税收收入增幅也达25.7%,收入总额又跃上一个新台阶,使得“两法合并”有了良好的经济和财政基础。另外从现行的两个企业所得税制度本身看,也存在着许多不合理的地方,尤其是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因而改革是发展的必然选择。 当前理论界、经济界部分同志对“两法合并”有一些担心,主要包括“两法合并”是否会对引进外资有影响、是否会对国家税收收入有影响、税率是否适中、部分税收优惠是否保留等方面。这是正常的,对任何改革都难免有这样那样的担心,涉及企业利益问题,部分企业有点意见和建议是可以理解的,关键是如何化解这些疑惑。 关于“两法合并”是否会对引进外资有影响,这涉及两个税收原则: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公平原则,简单地说就是国民待遇原则。在十多年前的改革初期,我国处于政治经济单方面原因没把两法合并起来,这是当时形势的需要。现在中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市场呼唤公平,而在税收上遭遇不公平的恰恰是国内企业。因而国内企业对“两法合并”是翘首以待,因为税改后税率下调直接产生的就是企业利润增加,尤其是国内呼吁平等国民待遇的民营企业,还可以享受到此前无法享受到的税收待遇,比如在捐赠上、技术开发上都将得到实惠。对此,大多数外资企业都认为“两法合并”是大势所趋,因为税收政策只是吸引外资的一个方面,更对外资形成吸引力的是中国良好投资环境、巨大的产品市场和优秀的劳动力资源。效率原则,简单的说就是对投资收益所征所得税的双重抵免。目前我国与许多国家都签订了避免所得税双重征税的协议,即外资企业在投资来源国和投资发生国之间所缴纳的所得税有一个总量,即使在投资发生国少缴了,在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在投资来源国还会补回来。这就解释了为什么税收优惠政策仅仅是吸引外资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决定性因素。所以我认为,税收是投资软硬环境的一部分,既不能急功近利,也不能畏首畏尾。 关于“两法合并”是否会对国家税收收入有影响,这个完全没必要担心。具体到企业与地区,或许会有的增有的减,但国家税收总量不会有大幅度地波动,更不会下降。因为税改推进后税收制度会逐步完善,改革的成果就会逐步显现出来,1994年的税制改革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况且我国目前2万多亿的税收收入更可以稀释这一影响,仅2004年税收就增加了5000个亿就是个明证。 关于税率是否适中,这涉及“两法合并”的具体操作问题。首先,内外资统一税法后的名称既可称企业所得税,也可称法人所得税,后者与个人所得税对应,相比更严密些。其次,“两法合并”后的所得税税率比现行内资企业税率要降低。我国目前外资企业名义税负15%,实际税负是11%左右,而内资企业名义税负33%,实际税负为23%左右。根据中国税务学会的研究,统一税率在26%上下最为合适,这个数字在国际税率中是偏中的,企业容易接受。另外一方面,两法将使企业会计处理统一。现在国内企业执行的会计处理较严格,税改就是要取消计税工资的做法,工资全部在成本列支,并提高折旧率、捐赠和广告的列支,向国际惯例靠拢。 关于部分税收优惠是否保留,中国税务学会课题组认为“两法合并”后外资企业在税收方面仍要保留一些优惠,比如对投资铁路、水利等基础设施的企业、购买国内环保型机器的企业和新成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该保留的还是要保留。因为即使是“两税并轨”后,也要有个过渡期。比如,外资进来后与当地企业相比,本身在熟悉环境、人脉资源上都有一定的劣势,给予优惠是正常的,也是必要的,只不过要把外资企业2~3年的优惠期从获利后改为企业成立时来算,以避免外企通过“转让定价”方式逃税。 四、消费税课税对象应适时调整 党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这是非常正确的方针。 消费税是一种选择性强,可以根据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随时进行调整的税种。1994年出台消费税时,为了有利于税制改革整体方案顺利推出,征收消费税的范围定的较窄,税率定的也低,当时主要着眼于用开征消费税弥补全面实施增值税后出现的收入缺口,而对发挥其调节消费方面的功能考虑的较少。当前我国收入分配的差距在不断扩大,有些奢侈性高消费已引起群众较大反响,这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是个隐患。在这种情况下,适时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相应调整税目税率,增强税收调节的力度,对于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将会收到积极效果。同时按照中央“分步实施税制改革”的决定,增值税等主要税种的改革,将会暂时减少一定的财政收入,加快调整消费税,也可以弥补一部分收入缺口,这对于平衡预算,保证税制改革的顺利推进都是有利的。 如何调整消费税课税对象,建议如下: 第一,适时扩大征税范围,增加应税税目。 增加消费税的征税品目要抓重点、求实效,应把握三点:一是能够起到调节收入的作用,二是具有财政意义,三是不影响广大群众的生活。选择的重点应当是为满足高收入阶层需求的某些高档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对于广大群众所需的日常消费品,则不应选择征税。譬如: ——选择某些高档消费品,如将高级别墅、高级裘皮制品、某些高档家用电器等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把污染环境的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加强消费税对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力度,如污染环境的汞电池等产品、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等产品。 ——为了充分发挥消费税引导消费、调节分配的作用,应对某些高消费行为在征收营业税的基础上再征收消费税,如高尔夫球、四星级以上饭店、用公款宴请和娱乐等高消费行为。 第二,调高某些特殊消费品和国家垄断性商品的税率。 ——适当调高烟、酒(尤其是高档烟、酒)的消费税税率。 ——适当提高鞭炮、焰火等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提高汽油、柴油消费税税率。石油产品属于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况且汽油、柴油的消费对于环境污染相当大,世界各国都是采用高税限制汽油、柴油消费。我国石油资源不足,开采过量,已由石油输出国沦为进口消费国。应适当调高汽油、柴油的消费税税额。 ——在对不同排气量的小汽车继续采用差别税率的基础上,适当拉大小汽车、摩托车的税率级距,提高大排气量轿车的消费税税率。 第三,停征某些税目或适当降低税率。 应根据现行消费状况,实事求是地停征原来属于高档消费品,现在属于一般日常用品的消费税,例如雪花膏、面油、洗发水、发乳和护肤护发品。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