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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何时能替鱼儿说话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 09:15 新京报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会长梁从诫提交一份“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案。

  尽管《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尽管近一两年,个别地方出现了检察院对环境违法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但杭州市民金奎喜就西湖风景区建无关项目状告规划局却被认定为不具有起
诉资格;金光集团云南毁林案被披露后环保组织却难以对其提起诉讼;而朱燕翎要向雀巢公司主张转基因知情权,必须先去购买雀巢公司的产品……

  如此种种,显现出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卡壳”在了“能不能告”的资格问题上。从“起诉权”的法律条文来看,法院将环境公益诉讼“拒之门外”是依法而为。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行政诉讼法》,都规定起诉者必须与所诉内容具有关联性,即所诉行为必须侵犯了起诉者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从本质上说,环境是一个整体,对环境的任何细微侵害,都不可避免地对环境整体构成侵害,都会影响到我们每一个公民所享有的环境权益。但事实上我们却很难证明,云南的一片森林被砍伐对北京居民的生存环境造成了实质损害,四川的一个工厂非法排污影响了上海人的水环境质量……当不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对我们造成损害时,我们就无法取得将违法者告上法庭的资格,程序法规定的缺位,让实体法中的环境公益诉讼成为不能“充饥”的“画饼”。

  因此,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当务之急,就是要由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启动立法程序,对现有诉讼程序法进行修改,赋予环保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让热心环保人士能走上法庭,代表“不善于说话”的环境受害人和“不会说话”的动物、植物在法庭上陈述他们的观点,主张他们的环境权益。

  不会说话的鱼儿不能走上法庭,但法律却能给人们为它说话的权利。在美国著名的“鱼儿不会说话”判例中,经过环保团体的两次诉讼,小田纳西河上耗资1亿多元的水库大坝最终停建,因建坝受到影响的珍稀鱼类蜗牛鱼的生存家园得以保存。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让美国公民和环保团体得到了为“不会说话的鱼儿”说话的权利,蜗牛鱼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受益者。相形之下,在有关专家和公众为其奔走呼吁的同时,我国的不少珍稀鱼类和其他生物却每每无声地陷入了生存环境改变、种群濒危的困境。

  在今年的两会上,我们似乎不该再停留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该不该建立的讨论上,而是什么时候启动立法程序将这项制度落到实处。只有到了那时,我们才能理直气壮地代表“不会说话的鱼儿”和更多不能走上法庭的人与生物,走上法庭要求法律维护他们和公众的环境权益,要求法律惩处违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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