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只是一种很不确定的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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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6日 13:45 中国经营报 | ||||||||
作者:缥缈 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之间的差异何在,这是当前中国证券市场中的一个“人言言殊”的理论问题。 前不久,吴敬琏教授指出,应该考虑“向职工划拨‘部分国有资产’来偿还国家对
国有企业的“股权限制” 事实上,从理论上说,国家权利与国有资源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才是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什么理由使上述权利支配者自愿将权利移交给市场呢? 欧洲现行的“民法体系”认为这一权利不可以移交;英美的“普通法体系”则认为可以移交,但要取决于民意的选择。不同的法律体系最终形成股权可以“分散”的基础。 在中国,当上市公司经营者做出错误的经营或战略决策,或者伤害到股东利益的时候,投资者往往投诉无门。这种情况在英美国家也时有发生。惟一不同的是,在西方国家,企业员工受到的权利保护更多。这是因为,决定股东对职业经理人进行权利移交的最大成本,并不是生产资料成本,而是生产力成本。后者是“硬成本”。 如果禁止公司以及经营者出于经济目的而裁减员工,那么面对“终身雇佣”的规定,股权同样难以进入任何国家的交易市场。 统计显示,在解聘员工比较容易的国家,如美国,其政府并不在意企业之间的购并行为,意大利与法国等一些西方国家则相反。据世界经合组织的统计,其成员国对于企业裁员的难易程度,决定该国资本市场对于股权限制的自由度。 相对而言,美国对劳动力的保护程度最低,意大利、法国、德国的保护程度较高。对上述各国名列前20位的大公司的抽样调查显示,90%的美国公司股东持股比率不超过20%,而意、法、德三国的前20强的公司股东则是一股独大,无法实现“高度分散化”的股权结构。 中国的具体国情使得这一问题更为特殊一些。所以,对于吴老的建议就更应重视。笔者认为,要解决中国股市中的国家股的“全流通问题”,需要考虑对投资者进行“适当补偿”。补偿范围包括社会公众股东和企业职工。特别应该向企业职工支付由于股权转移以后所产生的多种经济代价,提供其未来的生活保障与社会保障。 股权理论的两面性 越来越多的中国投资者认为,西方的股权理论承认证券市场上存在“同股同权”。但是,由于股权理论中的“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天然分离,以上认识没有考虑到股权并不是一份完整的财产。只有在股东的“财产权”所受保护的程度比较高的情况下,股权才有意义。 因此,我们研究“股权”,就不能忽略“代理人”的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说,股权只是一种很不确定的权利。 在理论研究之中,经营权的价值在于它设定了一个可以用授权于管理者的股权限制——以股权以外的方式授权管理者(比如债权方式),以削弱管理者的权限,并使企业成本“刚性化”。 基于这样的认识,现代经济学设立了很多“缺陷假定”。比如,上市公司管理者的首要任务是为股东服务;但经济学同时也假定,任何企业的管理者均不值得信任。因此,如何限制管理者谋求个人利益,促其谋求所有股东利益,构成了经济学中关于“代理关系问题”的主要内容。 不过,“代理关系问题”也只是提出了问题,而没有解决问题。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统计数据可以证明,改革公司治理结构?比如为经理人提供优先股或者设立独立董事?能够提高公司价值;也没有任何实例可以证明,风险与收益会因企业上市得到相应的改善。“中航油事件”就是一个最新的证据。 但是,为什么存在如此明显的“应用缺陷”,仍然无法动摇“股权理论”的存在与地位呢?多数人认为,一方面,这是由于大股东?及其管理人员?存在着实践这一理论的主观意愿,另一方面,在当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还无法应用比“股权理论”更加有效的“委托与代理人关系”方面的新理论。 由此,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的阐述——无论是工业革命,还是资产阶级革命,“人们认为它不仅能创造更好的企业,还必须创造更好的社会。”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