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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税制框架须由人大决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5日 12:02 新京报

  近年来,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一直是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也是两会代表委员关心的问题。今年,部分代表委员再次提出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议案、提案。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一直都在调研和酝酿之中。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安排今年审议《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具体个人所得税的起征标准何时调整、怎样调整、如何实施,还都需要该法审议通过后才能决定。

  在讨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时候,人们经常忽视程序问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和税率是由《个人所得税法》(该法制定于1980年,1993年和1999年作过两次修订)明文规定的。因而,改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和税率,同样需要由人大通过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程序进行。

  去年以来,有关税的新闻颇多:从各省竞相免征农业税,内外资企业税费并轨,到争论多年仍无结果的燃油税,还有人提出为实现社会公平开征遗产税,为抑制房地产热开征不动产税,等等。

  所有这些税种都是非常重要的,涉及到所有行业、所有类型的企业,涉及到每个人。按理来说,如此重要的事情,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讨论决定。但至少在人们的印象中,这些税的调整和改革,似乎只是税务机关的事情。而且,每个税种都被分别处理,个别讨论,而完全没有提到其中可能存在的关联。

  可以说,几乎所有税种都面临调整和改革,这绝不是偶然的。现行的税制框架大体上形成于上世纪90年代初。十几年过去了,中国的经济水平和社会结构已发生重大变化。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当年所确定的税收安排纷纷显示出了不合理、不适应的一面。但究竟如何改革才算合理,显然不纯粹是个技术问题。

  另一方面,近两年来,税收收入持续快速增长。2004年,全国税收收入完成25718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关税和农业税收),比上年增长25.7%,增收5256亿元,比2000年翻了一番。已经有专家提出,税收收入以这样高的速度增长,目前企业和个人的实际税负能力还有多大挖潜空间?

  这些问题,显然不是税务部门所能决定的;而对各个税种进行调整,涉及到企业和个人的权利和利益,显然需要得到人民的代表的同意;这样的调整,也涉及到不同部门的利益,比如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问题上多个部门就意见不一,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够在相对超脱的高度对各方争执予以平衡。

  高层已经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宏图,政府也提出了建设法治之下的公共财政的目标。而公共财政的首要原则是,政府从人民那里征收的每一分钱,都需要得到人民或其代表的同意。因此,不光是关于税的法律,而且,在全国范围内开征的税种,以至于起征点、税率,都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决定。而税务部门仅是税法执行部门,通过执行税法而为政府筹集财政收入,它不能自行决定税种、税率、起征点。

  由于各税种普遍面临改革,因此,目前我们正处于“税制大改革”时代,这一改革,理应立足于新的经济、社会结构,为未来十余年确立一个新的税制框架。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能力对各税种进行通盘考虑,平衡自由竞争与社会公平两大价值,确定一个合乎法治原则且能保持相对稳定性的税制框架。否则,我们年年都要对不同税种进行零散的讨论。这样频繁的讨论和调整不利于企业和个人对未来形成稳定而长远的预期。

  因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光要考虑如何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恐怕更要考虑如何“修订”目前的税制大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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