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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企业家为何易在香港触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3日 18:33 中国青年报

  记者 杨亮庆 实习生 杨思远

  本报北京3月2日电

  本报记者近日就创维案对香港大学法学院戴耀廷教授进行了电话采访,他给记者分析了内地企业家易在香港“触礁”的主要原因。

  对“贪污”的理解不同

  戴教授首先指出,对于什么是“贪污”,在概念上两地可能有一些不同的认识,而且这个也不单是内地和香港的区分。在香港,私人机构里也可以有贪污,如公司职员不能拿老板的钱,而在内地,只有国家公职人员才能构成贪污罪。

  在内地的私营机构里,商业活动中的一些行为有很多可能是一种习惯,大家都是这样做的,但是如果按照香港法律对于“贪污”的严格定义,可能就是犯罪。当立法的要求比较高的时候,很多看来没有问题的行为也可能成为一种违法行为。

  戴教授说,还有一个可能是执法的问题。内地在执法上可能有这样的情况,就是法律上虽然有规定,但存在一些“灰色”的情况,如果你调查下去,你可能会发现一些问题,但是如果不调查,可能就看不到什么大问题,这就取决于是不是去调查。我是指,内地执法机构执法的力度应该一样大。

  戴教授表示,这个可能就是内地执法机构和香港廉政公署不同的地方,在内地,对于一些比较“灰色”的地方,他们可能会容忍。而香港不是这样,就是一定要查。

  廉政公署查案不一定需要举报

  记者提出,内地《刑法》中也有这样一个罪名,叫做“挪用单位资金罪”。戴教授表示,除了法律的明文规定外,更重要的是执法者对法律要求的理解。

  戴教授说,所有执法机关都应该进一步理解法律的要求是怎样的,当执法者采取一个比较进取的方法去理解法律要求的时候,调查的力度就会大得多。但是,如果执法者对法律要求的理解比较保守,或者甚至是一些执法机关本身也有问题,他就不会去进行干预,这个时候可能就会出现无人追究犯罪的情况。

  记者问,如果没有民众举报,香港廉政公署会不会主动对贪污行为开展调查?

  戴教授回答说,不一定需要有人举报,只要有了一些资料,比如说媒体报道显示可能有贪污的情况,不需要有任何人投诉,廉政公署就会主动去调查。

  文化上的差异也是原因之一

  戴教授告诉记者,执法机构的行为,其实也受社会整体文化的影响,因为执法人员也是属于这个社会的一部分。当一些行为大家不认为是违法的时候,执法人员也就不会进行调查。

  戴教授说,上世纪70年代香港建立了廉政公署,执法上采取的力度也比较大。而内地的一些机构在对法律的理解上,没有一个类似香港廉政公署的背景,因此在执法上的力度可能就要弱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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