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垄断:因资本逐利而生 应市场规则而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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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2日 11:36 21世纪经济报道 | |||||||||
作者:欧阳觅剑 行政垄断有时具有正功能,对于那些投入巨大而市场需求又不够充分的产业,具有必要性。但在那些不需要太多前期投入的产业,行政垄断就不可能真正有效地维持。 2005年2月25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前夕,国务院授权新华社发布《
“36条”的意义在于,它在政治上肯定了个体私营等非公有资本与国有资本以及外资具有同等的地位。“同等”首先体现在功能上,非公有制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体现在权利上,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等方面,非公有制经济将与公有制经济享受同等待遇。 应该认识到,同等地位并不只是政策给予,也是非公有资本争取来的。非公有制经济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1/3左右,总体实力以及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与公有制经济相近。在某种意义上,“36条”是对它们已经争取到的权利的确认,同时也是希望借助它们促进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的发展。 同等的市场准入条件是获得同等地位的基础。某些行业存在行政垄断,限制了非公有资本的进入;他们期望“36条”能够改变这种局面。 但是,在一些领域内的行政垄断的消除,不是单单“36条”就能促成,还要有赖于市场的发展扩大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做大做强,这需要一个比较长的时期。 资本的本性是逐利,利润多寡是它们是否进入某一领域的决定性因素。利润是收益减成本,收益由市场需求决定;政策和制度能通过增加或减少“交易费用”而改变部分成本。当市场需求的规模足够大,即使“交易费用”增加也不能阻止资本进入,它们甚至会通过合谋(比如带“红帽子”、租借牌照)和寻租等方式规避制度;而市场需求不足时,即使政策使“交易费用”减少,资本也无心进入。“36条”能够使非公有资本的“交易费用”降低,但某个领域能否吸引非公有资本进入,形成充分竞争的局面,打破行政垄断,起决定作用的还是市场规模。 市场需求比较大、盈利性比较好的基础建设和公用事业领域,早已有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没有因为行政垄断而裹足不前。1999年10月动工的广(州)惠(州)高速公路,就有民营资本的参与,广东珠江公路桥梁投资有限公司占有30%的股权。而对于北京环城高速的建设,即使有“36条”的鼓动,民营资本恐怕也提不起兴趣。以“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模式修建的北京五环路,总投资136.46亿元,但2003年底建成通车收费之后,两个多月只有1000多万进账,基本上没有可能收回投资;被迫由高速路转为城市快速路,由财政接盘。像这种盈利性很差的基础建设,仍然需要由财政和国有资本负责,不能指望非国有资本去推动。 这些年来我国的经济总量快速增长,但很多产业仍然处于基础设施建设阶段,没有形成大规模的需求(这又因地区而异);在那些需要大量固定资产投入的产业,还不能容纳很多资本相互竞争而又有盈利。为了完成这类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政府采取某些措施,鼓励一些资本进入而限制另外的资本,这就会形成行政垄断。发放3G牌照就属于这种情况。启动3G需要巨大投入,资本担心,它做好前期工作,竞争对手却趁机和它抢夺“果实”。牌照则能够消除资本的这种担心,它设置一个壁垒,使壁垒里边的资本可以安心进行大投入。 行政垄断有时具有正功能,对于那些投入巨大而市场需求又不够充分的产业,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但在那些不需要太多前期投入的产业,行政垄断就不可能真正有效地维持。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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