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上民办高校者不得报名高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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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 15:26 中国青年报 | ||||||||
江晓阳 搜狐网2月24日报道:上海市教委最近出台高考新政策,允许三所民办高校“考生不必参加高考而进行注册入学。”同时,被录取者不报到则当年不得再参加高考。笔者以为此举违背国家现行高考政策,也侵犯了公民接受公办高等学历教育的自由权和平等权。
《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第26条规定:民办高校招收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参加全国高考,并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换言之,民办高校在招收学历教育的学生时,与公办高校相同,也是以参加高考并达到当地分数线为录取前提。另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上一年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而不报到的考生,不得报名参加本年度高考。”笔者以为该规定当适用那些已参加全国高考、并已达到当地录取分数线并被高校依法录取而无合理理由拒绝报到的考生,未参加全国高考而被录取的考生理应不在此列。所以,上海市这个高考新政策违反国家现行高考政策。 众所周知,我国高等学历教育资源分为公办与民办两部分。两种办学形式存在巨大差异,其本质特点在于,公办高校学生能够在许多方面直接或间接、且无偿地享受到国家和政府的财政帮助,因此公办学校教育资源自然成为一种公共资源。基于这种资源的公共性,政府有义务保证其资源能够最充分地得到利用———为此政府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上一年度通过高考并被高校录取而不报到的考生,不得参加本年度高考,以此防止考生滥用和浪费国家公办高等学历教育资源。 但上海市教委将此规定应用到民办高校招生中,笔者以为违背了宪法的本质精神。因为,民办高等学历教育资源是由民间私人投入和控制,而非由国家投入和控制,因此,它不是一种社会公共教育资源。在无须高考就可录取入学的前提下,考生报名上民办高校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考生与民办高校间的民事合同行为,考生事后拒不报到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与滥用和浪费社会公共教育资源无关。因此,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无权对民办高校考生拒不报到的民事(违约)行为进行行政性惩罚。 同时,该新政策还具有利用公权利违法变相强制考生在民办高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嫌疑。因为考生最终是否履约或违约,本质上都是民事行为。对于民事行为,政府无权以行政“立法”和行政处(惩)罚的手段予以调整(干涉)。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