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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断黑钱外逃途径只有防疏堵三箭应齐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8日 08:56 新京报

  为了将非法收入移出国门,大小贪官们可谓无所不用其极,四处寻找执法部门的防范漏洞。2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给非法资金外逃之路又设了一道法律之锁。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去年11月由
国人民银行
发布,一是为了满足个人合法财产对外转移的合理需求,二是为了“开正门,堵邪路”,把有正当理由转移的财产从地下资金市场中分离出来。但是,要使个人财产转移制度形成一个细致、完善的流程,必须有中央和地方、行政和司法、驻外和国内各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这次,《通知》由外汇、外交、公安、监察、司法部门联合发布,就是为了利用各部门的职能优势,加强监管工作的操作性。

  值得警惕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至今尚未接到一起金额超过50万元的个人财产转移申请,但在过去9个月里,仅公安部门在打击地下钱庄、处理非法外汇交易窝点的专项行动中查获的非法资金就达125亿元人民币。如此悬殊的对比,说明资金转移的“官方通道”上应层层设防,奔涌于地下钱庄等“黑路”中的资金暗流也万万不能忽视。

  地下钱庄,作为一种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非法组织,是随着成克杰、赖昌星案的曝光凸现于公众视野的。然而,利用地下钱庄清洗黑钱、转移赃款并非成、赖二人的专利。今年年初发生于东北河北的金融大案,逃犯都是借助地下钱庄将巨额资金移至境外。按理说,打击地下钱庄的行动从1998年就开始了,为什么到现在仍是反洗钱斗争中一座难以逾越的大山?

  其实,要解决地下钱庄问题,关键还是应“疏堵并举”。除了《暂行办法》分离出的个人财产外,一部分正常的外汇需求,也应通过政策调整纳入正常的银行体系,避免它们与各类非法资金鱼龙混杂,助长地下钱庄的潜滋暗长。

  另外,《反洗钱法》的立法进度应适时加快,整合散见于各部门规章中的洗钱规定,使之成为打击各类洗钱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刑事立法上,虽然1997年修订刑法时设置了洗钱罪,但8年下来,全国法院洗钱罪的判例屈指可数。

  许多大型地下钱庄的经营者被抓获后,因为不符合洗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最终只能以量刑很轻的非法经营罪处理。因此,立法部门极有必要调整洗钱罪的犯罪构成,把各类腐败犯罪也纳入到洗钱的上游犯罪中去。

  我国已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即将加入国际反洗钱组织———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接下来的工作,一方面是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反洗钱框架,一方面是提高现行法规的操作性与严谨性,减少漏洞,真正牢牢守住黑钱转移的“官道”,坚决斩断黑钱转移的“黑路”。

  回到五部门的《通知》上,《通知》要求严查国家公职人员100万人民币以上的资产转移,那么,该采取什么措施防范某些投机者改名换姓、化整为零呢?另外,“国家公职人员”并非规范的法律术语,其含义与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很容易混淆,这些都是值得重视的问题。提出这些问题不是为了吹毛求疵,毕竟,立法中的任何一点疏忽,都会增加执法者的疑惑,也将给殚精竭虑的不法者们带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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