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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一再二岂能再五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5日 12:07 中华工商时报

  □高君波

  民间有句话,说办什么事情“再一再二,不能再三再四”。意思就是说犯错误一次、两次可以理解,发生第三次、第四次同样的现象,也就不能原谅了:明明知道是错误的,还三番五次要去做,对于这些明知故犯的人,恐怕就是“上帝”也是不会原谅的。

  据报道,武汉市召开反腐倡廉工作会,作出《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国家公务员予以辞退的暂行规定》。依据该规定,公务员在5个方面被有效投诉累计5次且经查实,将被辞退(《人民日报》2月22日)。

  先看武汉市规定的5个方面,主要有对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政策规定执行不力或消极抵触;巧立名目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故意刁难企业、公民或其他组织,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服务意识淡薄,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违反服务承诺制度,办理事项不能限时办结,效率低下,推诿扯皮;超越行政许可,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从这5个方面看,可以说,无论哪一个方面的哪一条,都是作为国家公务人员所必须做到的,是公务员行为规范的“硬杠杠”,不管哪个部门的公务员,发生任何有违这5个方面的行为,都不能说是一个称职的公务员。对于这样性质严重的错误,发生一次都有可能给国家带来损失,给政府形象抹黑,都应当是不可容忍的,为何要等到发生5次才辞退?

  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公务员在以上5个方面被有效投诉5次,也不会在一天两天内连续发生。作为有关管理部门,在查证公务员的第一次有效投诉之后,是听之任之,眼睁睁地让他继续“作案”,直到满了5次的“杠杠”再处理?还是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进行教育挽救?我想,作为任何一级组织,都不会对同志的错误坐视不管,而要采取相应的教育挽救措施。但是,对组织上的教育当成“耳旁风”,继续明知故犯。这样的公务员还有必要等到他发生5次有效投诉,已经给国家和政府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才辞退吗?

  公务员发生一次两次有效投诉,经组织教育已经改正后,自然不会被辞退;反过来,对于那些屡教不改的公务员,在发生5次有效投诉之前,恐怕已经受到调离、降级等行政处理,当然也不会遭到辞退了。如此看来,武汉市制定的那个所谓的“公务员有效投诉累计5次将被辞退”的规定,不过是个有其名、无其实的文字游戏而已,并没有什么实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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