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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判决对应个案政府表态惠及群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3日 09:09 新京报

  前天《新京报》的社论呼吁对牡丹交通卡事件“权威部门应积极表态”,昨天的“社论批评”认为司法权威应受到尊重,法院判决就是社会纷争最为权威的结论,因而没必要再请政府部门做任何权威结论了。

  “社论批评”所肯定的司法权威是完全正确的,但问题是,社论并没有否认法院判决的权威:法院判决给了原告一个公正的结论,但这个“公正”是有限的,仅仅局限于这一
个“个案”;社论呼吁政府部门说话是为了给这一“类”不公正的事件一个矫正。社论的愿望非常值得推崇,它是希望政府行政权威在法律判决的权威之外“延伸”,通过及时修补公共政策来惠及这一类问题的受害者,这与我国现实状况的某些司法不独立现象所带来的司法权威损害有本质的不同。

  我们都知道,对于刑事之外的民事、行政、经济案件,一般原则是民不举官不究,因为民事、行政、经济等纠纷千差万别,即使同一类案件也可能因为其成因复杂和当事人出于各种现实考量,而导致不同人面对权利受损会有不同的选择,这也是现代社会公民自由的体现之一。但公民不追究,不等于他们所受到的侵害就是合理的。和谐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应该通过内部机制的相互牵制、平衡来自行化解。比如,通过新闻舆论监督及个别的胜诉官司,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一个个无助、愁苦的农民工个人的努力转化成一股全社会关心帮助农民工讨薪的氛围,进而政府部门积极出台一系列维护农民工薪资权益的公共政策来监督建筑企业,有力地保护了农民工的权利。同样,在工行交通卡事件背后,也有一群人在继续或将要受到不合理的垄断价格侵害,对这类明显的群体权利遭受侵害问题,法律权威保障的只是个案人的权利;政府在司法监督个案的启示下,应该积极出面规范、监督,而不该任不公平泛滥,及至发展成社会问题。

  法院判决的终极权威神圣不可侵犯,但政府部门的权威如果能见一树而知森林,最后受益的不就是我们最普通的老百姓吗?

  □肖慧明(北京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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