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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紧落实遏止安全事故的经济法律手段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2日 09:04 中国经济时报

  鲁宁

  2月14日,辽宁孙家湾煤矿发生特大矿难。2月15日,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竹园镇松林村非法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又造成21名矿工死亡,15人受伤。农历鸡年正月的两起重特大矿难,再度成为公共舆论关注抨击的焦点。它似乎正向人们预示,2005年度的国内安全生产形势依然无从乐观。

  与此同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官员向京城媒体披露,国家拟制定统一的伤亡赔偿标准,倘若事故责任全在企业一方,对伤亡员工的赔偿额度最高可达20年工资(依据当地上一年平均工资测算)。该官员还指出,拟制定的“赔偿标准”将与“工伤保险”同时执行,以期更大限度地保障伤亡员工的合法权益。

  上述两条消息,前者表征不幸与“灾难”,后者则使人们尤其是劳工大众在悲愤中得到些许安慰。我们期待,以往许多地方,死个矿工,区区几万元“买命钱”就可把家属打发的不人道现象,会随着“赔偿标准”的出台而有所减少。透过这条消息——随着赔偿标准的提高,人们还能体味到,国内劳动安全赔偿保障程度——一项现代公民社会最基本的人权保障程度,将有一个实质意义上的改进。

  对于资方,“赔偿标准”大幅提高后,意味着企业必要的安全生产成本将随之提高,迫使企业主增大对员工劳动安全保障的必要投入。就事故处理方而言,有了一个统一的“标准”,事故善后也有据可依。

  毫无疑问,“赔偿标准”之出台及提高赔偿额度,是政府继续依赖行政监管、行政处罚等手段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的同时,更注重于同时运用经济手段解决问题的最新尝试,其表达的监管手段多样化的价值取向值得全社会予以积极肯定。

  然而,笔者也注意到,“赔偿标准”目前尚处于“拟议”阶段,其何时能正式出台实施并无明确的时间表。此处,完全可以想见的是,即便“赔偿标准”进入制定程序,围绕赔偿幅度、赔偿适用范围、赔偿覆盖面等关键因素,各利益主体和利益集团将与政府反复“讨价还价”。我们认为,在市场经济导致价值和利益多元的社会形态下,其间的利益博弈既属正常亦不可避免,但基于当前国内社会劳资关系总体呈现“资”强“劳”弱之实际态势,政府在其间充当各方利益平衡停调角色时,尤须要校准体现社会公正的“定盘星”。

  鉴于当前越来越突出、已处于防不胜防状态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之严峻态势,也鉴于每一次重特大安全事故(特别是由人为原因造成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均对政府执政能力构成事实上之“挑战”,对政府形象造成实质性伤害之现状,我们迫切期待拟议中的“赔偿标准”不但要赶紧去掉一个“拟”字,而且出台的时间越早越好。

  我们还要建议:赔偿额度不光要使之成为一个执行的“标准”,更可再大胆、果敢地迈出一步:直接将“赔偿标准”制定为全国性“赔偿法规”,若能这样做,赔偿的“刚性”将从体现为对标准的执行层面直接上升为对法规的执行层面。尽管于法规和标准在国内都普遍存在着执行不力的老大难问题,但相对而言,对法规的有法不依现象要小于和少于对标准的“有标不依”现象。另外,为了扩大“赔偿法规”的普适程度,建议政府不妨将计划经济时代延续下来的、已严重落伍于时势的旧有的《工伤事故处理条例》的修订相结合,以期同时全面提升一般性工伤事故处置的保障水准。

  最后,我们还不能不指出,提高“赔偿标准”决不是大幅减少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灵丹妙药”,基于对国情的清醒认知,它依然只是一味“治标药”,最多是多种遏制手段之一。以长远计,建立清晰的产权制度、设立资源开采配套的“专项补偿”及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行政问责制度、法律干预制度等,才是治本之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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