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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借制度建设破坏法制 也说廉政保证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2日 08:45 新京报

  我认为,廉政保证金制度涉嫌以制度建设的名义破坏法制。

  从一些试点的情况看,通常从个人工资中扣除一部分作为廉政保证金,具体由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执行。

  根据我国《宪法》,公民的个人工资是受宪法保护的私有财产。法治原则要求,对
公民财产的限制必须有法律的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70条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减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国家公务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是关于劳动者工资的两个基本法律,它表明:没有人能随便提高或降低公务员的福利待遇,也没有人能随便增加或扣减公务员的工资;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行政机关没有这个权力,地方政府没有这个权力,党委纪委也没有这个权力。

  我们正在讲依法治国,打造法治政府。我们刚修改完宪法,要加强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又怎么能连公务员的工资权利也不能加以保护呢?当然,往公务员口袋里添钱,公务员是没有意见的,但这种强制扣工资当保证金的做法是侵犯公务员权益、破坏法治的。《中国青年报》报道,浏阳市纪委对违纪干部采取扣除保证金的做法,那么如果这些干部要依法维护权益的话,该市纪委可能将在法律上败诉。

  有关纪委有权对党员进行纪律处分,但无权处理党员个人的私有财产,更无权对党员进行经济处罚———罚款或没收财产。

  法律没有,党章和党的纪律条例也没有。何况公务员并不都是党员,如果推行此种制度,危害更大。此种做法似乎不排除有关纪委借此扩权的动机,而这种扩权是很不恰当地给有关纪委以执法的权力。根据法治原则,侵权必须有救济的途径,没有救济的手段,就不应设立制度。有权力必有义务,如果给有关纪委这种权力,是不是公务员也可以把有关纪委告上法庭呢?

  可见,廉政保证金制度的违法性是非常明显的,应予纠正。它与扣压民工工资的行为,与企业要求劳动者交保证金的行为,与湖南嘉禾拆迁时党委、政府以扣发公务员工资胁迫拆迁的行为,性质上都是一样的违法。

  它的违法性还表现在,保证金在政府财政统一拿不出钱的情况下,要求部门和单位支付政府投入的那一部分钱。这些单位的钱从哪里来?很可能是那些有权单位“小金库”的钱。这种钱本来就有非法性,现在推行这种制度竟然要让其“合法化”。由于这种利益的驱动,可能使这些地方和单位去“捞钱”的积极性更高。而我国财政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统一的公共财政制度,这种制度却与其相悖,“部门财政”因此而得到鼓励。由于这种廉政保证金具有长远“投资”的意味,可能会促使一些单位大力增加单位投入的部分,从而使个人今后得到更大的可期待利益。因为,按照建立这个制度的逻辑:保证金投入得越多,腐败的约束机制就越大。呜呼,借公款谋私利在这里被合法化了。

  □蔡定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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