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必须能够自圆其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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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1日 09:22 新京报 | ||||||||
在反对经济犯罪的死刑时,我主张法律必须能够自圆其说,不能把谋财和害命随便等同,否则以此类推就可以把许多事情都随便等同,那样就乱了。在目前的法律中,类似的法律漏洞不少。也许有些漏洞可以混过去,不需要补丁,但有些漏洞没准就混不过去,等到人们利用法律漏洞进行反扑的时候就麻烦了。 我们来看这样两个情况。
一个是老问题。许多年来,关于有毒食品/用品或严重劣质食品的报道层出不穷,可以说得上惊心动魄,从毒酒、毒米、毒熟食到劣质奶粉和假药,以及五花八门的可怕食品/用品,所含的致癌物或者传染病病菌以及各种毒素之多,几乎就是在杀人。也许不会马上就死,但至少也是严重危害生命和健康,比如说非常可能使人损寿10或20年,而且损害的是成千上万的人。 相信大家都注意到,对这些如此严重而且肆无忌惮的犯罪,惩罚几乎微不足道,许多无非是吊销执照、少量罚款,即使民愤极大的也只是判几年徒刑。导致成千上万的人损寿,应该说得上罪恶滔天了,加起来相当于杀死数十甚至数百人,即使不以杀人犯论处,至少也比小偷小摸、诈骗贪污之类严重得多。可是不知道为什么,对这样坏得不能再坏的犯罪却如此宽容。假如我们的法律对所有事情一律宽容,以宽容闻名于世,那也能够自圆其说,但事实恐怕并非如此。 这意味着,目前的法律作为一个规则体系缺乏必要的内在一致性,也就是不能自圆其说,而一个规则体系不能自圆其说,是非常危险的。 再说一个新问题。据报道,更多地考虑到人权特别是生命权的新交通赔偿法规,也存在着法律病毒入侵的漏洞。现在就已经出现了机动车在“完全无责任”的情况下撞了“自负全责”的行人,而被判决付给行人高额赔款的案例。在其中一个案例中,行人违规自己撞车,司机及时刹车而避免了行人死亡,并且及时送医院,还交了医疗费。可以相信,大家会认为这样的司机是个好人,可结果被判赔款。还有一个非常轻微的事故,骑车人自己不小心撞到正常行驶的汽车尾部,注意,不是车头,而且行人基本没有受伤,司机当然完全无责任,事情也微不足道,但是被判赔款,数虽不大,但决计没有任何理由能够把它说成是公正的。类似的不公还有许多,比如撞伤比撞死要赔偿多得多等。 法律不公的危险在于,人们总会在博弈中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策略,假如人们发现错误的行为却总能够获利,正确的行为总是吃亏,甚至发现做坏人坏事最能够实现利益最大化(比如做各种有毒食品),那就可能导致社会安全体系的崩溃。法律自身的合法性必须通过反思法律的元定理来确定。法律的元定理存在于那些平时隐身不见的“立法意图”中。 德沃金在《法律帝国》中讨论过一个涉及立法意图的例子。埃尔默谋杀祖父被判徒刑,祖父遗嘱写明有一大笔财产留给埃尔默,埃尔默有权利继承这笔财产吗?格雷法官支持埃尔默,理由是:按照既定法规,法院无权更改遗嘱。遗嘱中并没有说如果埃尔默杀人就不能继承财产,而且,祖父有可能认为即使埃尔默杀了人,也可以是继承人(逻辑上有这样的可能性,尽管很荒唐)。厄尔法官则有相反的解释,他认为必须考虑立法意图,一种法律在法规上难免有漏洞,但在立法意图上不应该是坏的(除非故意制定坏的法律),立法意图是一些“没有写出来”但必须被法律所承诺的元定理,比如“任何人都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好处”,因此,假定法律有着“让杀人犯得到遗产”这样坏的立法意图是说不通的。结果,厄尔法官胜利了。 任何一种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其立法的总意图就是公正原则,即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假如一种法律不能有效代理执行“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法律就失去意义,就是所谓失去了合法性。针对各种情况,法律有着各种立法意图,比如上面说到的“任何人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好处”,这些立法意图都必须是公正原则的具体表述。假如忘记了法律的本意,而让法律变成对坏人坏事比较有利的博弈环境,社会终将崩溃。这一“溃于蚁穴”的效应不可不察。 作者:中国社科院哲学所研究员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