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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频发矿难要防止落入唯经济论的陷阱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1日 09:21 新京报

  2月14日发生在辽宁孙家湾的煤矿事故,遇难人数已上升到210人,尚有5人下落不明。此次矿难再次引发人们的诸多反思。

  目前,我国拟制定统一的伤亡赔偿标准是,如果责任全在企业,对一个青壮年的赔偿额度最高是20年的工资,依据是当地上一年的平均工资。这个赔偿标准的提高是希望在提高企业事故成本的前提下,促使企业重视安全投入,真正意识到预防的重要性。(见2月17日
《竞报》)北京有学者也撰文希望通过提高补偿标准的办法来遏制矿难发生,该学者认为:“大幅度提高矿难死亡补偿标准,增加矿难的成本,激励企业进行安全投资,也敦促煤炭企业在安排超负荷生产时三思而行”。(见2月16日《新京报》)使用经济手段促进并确保生产安全,对安全者奖,对事故责任者罚,对受害者赔,是多年来始终采取的一项基本措施。但是现在看来,这种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有效遏制矿难的发生。陕西铜川“11.28”矿难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矿领导的年安全生产奖励9万元,事实证明,高额奖励也没有阻止事故的发生。

  目前,国内还有多个煤炭生产省区推出了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通过经济制裁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法人责任,逼着他们加强安全生产意识,加大安全防范措施。但是,这项制度主要针对的是非国有煤矿,解决的是“企业出事故,老板挣钱,政府花钱处理事故”的弊端,缺乏遏制矿难的普遍针对性。

  从重奖、重罚到重赔,这种“唯经济论”的解决方式的最大弊端在于,一个倾向掩盖了另一个倾向,很容易产生某种副作用。单纯的经济手段,只会加重整个行业的投机性,增加的不是责任意识,而是冒险成本,最终,这些新增的冒险成本都会转嫁到生产工人的头上。特别是在廉政机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经济手段不仅不能提高“安全系数”,反而容易制造出更多的事故隐患。

  现在,大家越来越清楚地看到,矿难事件的频频发生,暴露的恐怕不仅是具体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从根本上讲与地方经济战略决策和地方政府的依法监管水平都有很大的关系,矿难发生后单纯问责矿主,不纠正某些地方政府的政策失误,不通过法律手段严惩官员的监管失职,是说不过去的。

  当然,现在所采取的一些重奖、重罚和重赔,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绝不能作为惟一的手段。遏制矿难的制度建设,更不能走进“唯经济论”的陷阱里。

  □康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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