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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功成:构建以民生为本的和谐社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1日 03:52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徐奎松发自北京

  2月19日,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在中央党校开班。胡锦涛总书记在开班式上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适应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要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扎扎实实做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

  时值今年“两会”即将召开之际,本报记者就构建和谐社会主题,专访了长期关注民生问题并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相当研究的社会保障专家、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保障中心主任郑功成教授。

  《第一财经日报》:您认为构建和谐社会应该以什么为重?到目前为止,经济社会中还存在着哪些不和谐的问题?

  郑功成: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认为,必须始终将改善民生放在首位。因为在我国社会分化加剧的现实背景下,已经出现并正在激化中的各种社会问题、矛盾与冲突几乎均与民生问题直接相关,如贫富差距持续扩大、教育机会不公平、劳动关系日益失衡、流动人口因受歧视带来的利益冲突仍在扩张,城乡之间与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还在持续拉大,效率优先在某种程度上演变成了效率至上,而社会公平与正义却并未随着经济发展而成为普适性的核心价值追求。所有这些,均表明我国发展进程中的不和谐确实与民生问题的发展密切相关,因此,继续不断地改善民生显然是化解诸种社会问题、社会矛盾并避免冲突与对抗的核心所在,这是整个社会得以和谐发展的前提。

  《第一财经日报》:教育机会不公平正在成为社会不公平的一个关注点,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郑功成:教育是民生之基,即国民立足社会的基础。针对当前城乡教育资源配置严重失衡、教育支出日益构成居民家庭沉重的负担、贫困地区与贫困家庭子女受教育的机会被相对剥夺的局面,必须认识到教育机会不公平正在成为社会不公平的加速器。因此,政府有责任和义务牢固树立公平、均衡发展的国民教育观和大教育理念,有必要尽快明确承诺实现全国义务教育免费、财政性教育经费拨款占GDP的5%的目标,同时对社会、企业、个人等投资教育实行优惠政策,利用财政专项拨款、失业保险基金、再就业基金等开展城市失业、下岗职工与农民工的技能培训。

  《第一财经日报》:今年的“两会”即将召开,您对现阶段劳动关系失衡的问题有何建议?

  郑功成:劳动关系失衡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冲突的最大潜在因素,重增长轻公平、重招商引资轻劳工保护的现象需要尽快得到扭转。为此,用平等理念来打造我国的劳动法制和健全社会保险等相关制度,适度抑制资本势力的过度膨胀,通过维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来对劳工的弱势地位加以扶持,应当成为现阶段完善就业政策及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理念。政府有必要强化劳动监察制度,明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权利与责任,尽快让失衡的劳动关系走向平衡。

  《第一财经日报》:针对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扩大的不合理趋势,您有什么样的主张?

  郑功成:分配是民生之源,分配不公必定损害民生之源。因此,我主张三管齐下地理顺收入分配关系,真正让分配公正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选择,国家需要尽快改变收入分配格局不合理的局面,通过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来调控收入分配差距。在初次分配环节,目前急切需要进行的是彻底打破行业垄断局面,扭转劳动者收入增长持续相对下降的局面,提高劳动者的报酬及相应的福利待遇,放慢财政收入的增长步伐,适度降低收入偏高的投资回报,使资本所有者、劳动所有者与国家的利益在效率原则下合理分配;在再分配环节,应当强化再分配的干预手段与分配力度,突出公平取向,在国家财政收入规模持续扩大的基础上,切实加大对贫困地区、低收入阶层的援助力度,同时扩大对社会保障与公共福利的投入,以此实现全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此外,还需要积极引导建立在自愿捐献基础的第三分配。

  《第一财经日报》:您作为研究社会保障问题的著名专家,如何看待社会保障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郑功成:社会保障既是保障民生之安全网,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社会保险制度可以调节劳资关系,缓和劳资矛盾与社会冲突;社会救助制度可以缩小贫富差距,缓和贫富阶层对抗;各种社会福利事业可以普遍性地增进国民福利,实现共享发展成果的目标;而慈善公益事业则可以在自愿基础上实现富人与穷人之间的利益调节和情感沟通,等等。可见,社会保障及相关制度安排作为建立在社会公平基础之上并以追求社会和谐为目标的特别制度安排,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制度安排。我国的社会保障建设非常滞后,保障不足是主要问题,大多数国民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这种局面急切需要改变。因此,政府仍然有必要将社会保障列为重点工作加速推进,在明确公平、公益发展理念和建立健全完备社会保障制度的建制理念的条件下,改变社会保险制度长期试而不定的做法,尽快按照中央与地方分责制原则建设社会保险法制,真正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定型发展和强制性全面覆盖;同时,加速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综合型社会救助体系,引导发达地区不失时机地发展公共福利事业,扶持民间慈善公益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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