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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政为民也要依法行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17日 11:55 红网

  据2月16日《大河报》报道,在河南省2005年防治艾滋病工作中,政府将为艾滋病病人子女提供九年义务教育便利条件并免收“学费”。新学期开学前夕,这对广大艾滋病病人子女无疑是一个喜讯。

  在为政府此举叫好的同时,笔者的疑虑仍不能消除。不知道,河南省艾滋病防治办公室提出的为艾滋病病人子女免收“学费”,这个“学费”一说从何而来?根据《义务教育
法》的有关条款,“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既然没有“学费”,那对艾滋病病人子女采取“免收学费”的措施,不是显得有些自欺欺人了吗?至于这里所说的是不是免收“杂费”不得而知。关心艾滋病患者及其子女是一件好事,但好事如果不能作好,并不见得就是一件好事。

  九年制义务教育本来是免收学费,只适当收取杂费的基础教育,现在突兀地提出免收“学费”,不仅会对艾滋病病人子女产生一种“义务教育也收学费”的错觉,同样也会对其他家长和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造成同样的错觉。

  《义务教育法》是我国教育事业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其地位和作用远在地方政府的一项规定之上。地方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矛盾,这是一条基本的准则。但“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报道的出现,却让人觉得不容乐观。事实上,生活中像这种现象还有很多。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对各级政府机构的一项最根本的要求。群众利益无小事,但“执政为民”也要“依法行政”。倘若只追求“执政为民”而不考虑是否是“依法行政”,那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与权威性又何在?政府部门如果都不能“依法行政”,那又如何能实施“依法治国”呢?

  政府机构在执政为民之前,不妨考虑一下是否是在“依法行政”?看所作出的规定与采取的举措中,是否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或矛盾的地方?倘若有,还是早些修正为好。但愿今后这种“义务教育免收学费”说法不再上演。

  (稿源:红网)

  (作者:朱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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