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质检总局公布好酒榜不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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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17日 09:53 中国青年报 | |||||||||
李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为了打假扶优、引导消费,年前公布了一批质量较好的白酒、白兰地及其企业的名单,共有12家白酒、6种白兰地产品进入红榜。(2月15日《烟台日报》)
质检总局公布好酒榜的用意或许是善意的,但由于质检总局工作职责是对产品的质量是否合格依照相关标准进行监管,只要是合格的产品就都应视为好产品,不合格产品也就都应视为坏产品。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各种品牌酒类不胜枚举,恐怕这些酒大部分都是经过质检部门检验过的合格产品,而此次质检总局只将少数酒类及相关企业列入红榜,公布为好酒,对其他同样合格品种的酒类显失公平。因为,借助行政权力颁布红榜,无疑就是一种政府评优或者行政推荐行为,而无论是政府评优还是行政推荐,都有利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竞争之嫌。 其实,一个合格产品质量的高与低,最终决定于消费者;一个企业信誉的好与坏,市场有最终的评判权。即使公布类似的产品红榜,也应由取得资质的民间机构完成,行政权力不应介入。对于市场经济而言,这是一条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而且,行政管理部门公布“好酒榜”的同时也意味着它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因为消费者一旦购买了“好酒榜”上的产品并由于各种原因与产品生产者发生质量纠纷,不免令公布“好酒榜”的行政机构尴尬:一方面,行政发榜机构认为自己公示红榜行为不是行政命令,而仅是一种行政指导,因此不应承担行政责任;而消费者则会认为,行政机关对“好酒榜”的发布就是一种行政行为。由此引发的消费者权益纠纷,行政部门难辞其咎。 尽管法律上目前对行政机关类似公布“好酒榜”的行政行为没有明确规定要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任何行政机关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政府活动的基本法则。因此,如果行政机关所推荐的产品真的出现不良后果,并对此造成的后果不负责任,那么政府机构的信誉恐怕就会荡然无存,公民的切身利益就会受到莫大的蔑视。 政府有责任维护市场秩序,有责任颁布并实施各项标准。但其行使权力、发挥作用的范围、渠道都不是无限的,更不能随心所欲。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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