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议定书生效给中国带来什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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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17日 08:03 东方早报 | ||||||||
昨日,举世瞩目的《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实施细则”,《京都议定书》旨在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量、抑制全球气候变暖。其生效标志人类在保护地球家园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大步。 当全球气候变暖与工业废气排放因果关系为科学所证实后,1992年,各国政府共同行动,缔结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之后,为实现公约目标,缔约国经过反复磋商
事关对主权国家现行生产方式和“生产力”约束,《京都议定书》生效来之不易!庆贺《京都议定书》生效同时,我们不无遗憾地看到,它是一个已经“大幅缩水”的议定书———美国这个占全世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四分之一的头号工业化国家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 在布什政府改变克林顿政府政策,于2001年退出《京都议定书》时,国际舆论便普遍予以批评;中国国内也有声音评价这一举动是“美国式霸权主义”体现。在事关人类生存环境的重大问题上,国际舆论,包括国内舆论呼吁美国承担应有责任,无疑十分正当。但我们认为,国内舆论应该避免做“贴标签”解读。需要看到,布什政府之所以“冒天下之大不违”主要系经济原因使然;美国式发展模式过分依赖经济增长,客观上对当政者存在制约作用。 作为一个有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京都议定书》包含生效指标要求(签约的工业化国家排放温室气体总量达到所有工业化国家1990年排放量的55%),美国的退出一度令议定书濒临“胎死腹中”,俄罗斯签约方让事态峰回路转。就结果而论,或许可以说俄罗斯“更有道德”,但在俄罗斯加入过程中,欧盟发挥了重要作用。欧盟以支持俄罗斯加入WTO的承诺“交易”获得了俄罗斯对议定书的最终认可。不难发现,政治、外交、文化价值观等多方面因素对《京都议定书》生效提供了催生力,而经济“诱因”作用同样十分显著。我们认为,围绕《京都议定书》引发思考,从中还可以获得一些有益于转型期中国经济社会的启示。 首先,《京都议定书》生效确立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已是各国的现实任务。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京都议定书》尚未给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分配“减排配额”,但这并不意味发展中国家可以长期不承担环境保护义务。目前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已位居世界第二,甲烷、氧化亚氮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也居世界前列。1990至2001年,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净增823亿吨,占世界同期增加量的27%。《京都议定书》生效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之下的新一轮“减排”磋商、博弈将很快展开,中国作为《京都议定书》签署国,将面临较大压力。 在《京都议定书》生效的背景下,中国惟有更坚定地走低资源耗用、低污染排放的新型工业化发展的道路,并逐步转变投资拉动型的经济增长模式,同时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近期,就环保总局掀起的“环保风暴”,我们曾经刊发文章指出,不能将“环保风暴”理解为宏观调控手段。现在看来,环保立法、执法无疑是具有“本体地位”的事宜,生效已一年多时间的《环境评估法》必须严格执行。 其次,《京都议定书》在对主权国家进行利益协调方面,显示出极高的智慧,其可以作为中国进行中央与地方、地方之间、行业之间利益协调的学习范例。英国《卫报》评价《京都议定书》采取的三个灵活的“减排”方式(联合履行、清洁发展机制、排放额交易)称,这些灵活方式是它最终获得绝大多数工业化国家支持的重要原因。以“清洁发展机制”为例,它允许有“减排”任务的工业化国家通过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目标。比如,英国帮助波兰建设低能耗电厂,波兰在项目中削减的排放量则记在英国头上。这样,英国得以用更少资金减少更多排放,而波兰得到了资金和技术援助。至今,中国同一经济区域内的数个地方政府行为不是难以协调吗?《京都议定书》以经济“诱因”为驱动力的协调机制值得借鉴!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