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改需要整体视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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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17日 02:53 第一财经日报 | ||||||||
秋风 近来,关于税的新闻频繁出现在媒体上:各省展开了一场免征农业税的竞赛;人们在争论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不是应当上调;媒体在猜测燃油税何时开征;内外资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并轨引起各类企业关注;开征遗产税、不动产税、社会保障税的想法也时常见诸报端;在东北,政府还在试验增值税改革。
所有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税种。综合起来,改革涉及全国每个纳税人,涉及所有行业、所有类型的企业;既涉及市场效率问题,也涉及社会公平问题;既涉及生产、流通领域,也涉及消费领域。而且,各项改革之间,还有一定的关联。 但令人奇怪的是,不管在税务机关,还是在媒体中,在讨论这些改革时,普遍地将其分别处理、个别讨论。 这可能不是一种正确的方式。现行的税制框架大体上形成于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自那之后,中国的经济、社会结构已发生较大变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也与当初不可同日而语。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原有的各项税种安排一个接一个地显示出了不合理的一面。各项税种几乎都显示了改革的迫切性,显然有社会经济结构方面的原因。 同时,讨论税制改革的语境也发生了巨大变化:跟十几二十多年前不同,人们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宪政与法治观念,政府则已经明确提出了法治政府的目标,在财税制度方面,政府也正致力于建设公共财政。这样的观念和制度构成了当下正在进行的税制改革的基本框架。 共同的经济社会背景与共同的政治语境要求,按照法治和市场的原则,对整个税制进行全面的检讨;在整体的视野下讨论各个税种的存废和税率的调整问题,重新设计、调整税种和税率;新的税制应当合乎法治原则,应当有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也应当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为此,我们至少需要检讨下列问题: 首先,全社会整体税赋水平是否合理?公民纳税是用于购买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品。公共服务和公共品当然多多益善,但在社会财富既定的情况下,政府拿得多则公民可支配的财富就减少,因而,税赋应有一定限度。学界普遍的共识是,我国整体税赋偏高。即以名义税赋计算,从1994年到2003年,GDP增长125%,而税收增长了316%,此种趋势是否合理? 第二,如何消除税外负担?中国尽管名义税赋水平不高,但在正式的税之外,个人和企业还需向政府缴纳具有税性质的其他费。学者估计,社会实际税赋水平在30%以上,其中税外负担不小于名义税赋。税外负担具有税的实质,但却没有经过征税的批准程序,未经公民或其代表同意即开征;又未纳入公共财政的分配体系,税款的使用不受公民的监督。因而,建立公共财政的第一要务在于,政府只能以税的形式获得收入;可以有一些例外,但不能像现在这样,例外反而多于正常。 第三,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分配是否合理?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的一个基本趋势是,中央财政收入在整个政府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不断上升,是否应有一个限度?如何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配财源?如何使各级的财权与事权相匹配? 第四,只有在对上述问题作出清晰的理解之外,才能够弄清目前的税种设置是否合理。对此人们已经多有讨论,但往往忽视了各个税种之间的关联性。一种整体的视野,也许有助于得出更为合理而切实的结论。 因此,目前媒体讨论最热烈的税制改革及税率调整问题,其实是相对技术层面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须以解决制度层面的问题为本。这显然超出了税务部门的能力和权限范围。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一切税都需要有法律依据,而税务部门仅是税法执行部门,全国人大才是税务立法部门,只有它才能决定税制、税种和基准税率。 同样,也只有全国人大才能决定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与具体措施。各个税种都在进行改革,或者人们呼吁进行改革,这证明了,我们目前正处于一个“税制大改革”的时期。这个时候,需要全国人大出面,通盘考虑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架构。事实上,全国人大所要做的,是在宪政与法治原则之下,平衡自由竞争与社会公平两大价值,为未来十几年甚至更长时间确立一个新的税制框架。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