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质检总局公布好酒榜欠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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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16日 16:32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李坚 过年了,家家户户免不了要买些酒。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为了打假扶优、引导消费,节前公布了一批质量较好的白酒、白兰地及其企业名单,共有12家白酒、6种白兰地产品进入红榜(2月15日《烟台日报》)。
质检总局公布好酒榜的用意或许是善意的,但由于质检总局工作职责是对产品的质量是否合格依照相关标准进行监管,只要是合格的产品就都应视为“好产品”,不合格产品也就都应视为“坏产品”。目前市场销售的各式品牌酒类不胜枚举,只将18家酒类及相关企业列入红榜,公布为“好酒”,显然对其他同样是合格品牌的酒类显失公平。因为这种公布行为无疑是一种政府评优或者行政推荐行为,而无论是政府评优还是政府推荐,都有利用行政权利干预市场之嫌。 其实,一个合格产品质量的高与低,最终决定于消费者;一个企业信誉的好与坏,市场有最终的评判权,即使公布类似的产品“红榜”,也应由取得资质的民间机构完成。行政管理部门公布“好酒榜”就意味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由此引发的消费者损害赔偿,有关行政部门难辞其责。任何行政机关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政府活动的基本法则。因此,如果行政机关所推荐的产品如果真的出现不良后果,并对此造成的后果不负责任,那么政府的信誉恐怕就会受损。 不能否认,在现实中很多行政推荐行为缺乏相应的程序规则及应有的透明度,有的甚至是暗箱操作,利用这种独有的政府推荐权利进行“寻租”,从而破坏市场公平自由竞争的秩序,滋生不正当的垄断和腐败现象。 政府有责任维护市场秩序,有责任颁布并实施各项标准。但其行使权力、发挥作用的范围、渠道都不是无限的,更不能随心所欲。质检总局公布好酒榜行为,可能暂时对社会产生一点益处,但因其行为也同样会可能产生一定不良作用,还应谨慎为是。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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