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难频发 遏制关键还是在于提高补偿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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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16日 09:01 新京报 | |||||||||
新春佳节之际,一场巨大的灾难降临辽宁阜新孙家湾煤矿,203位矿工死亡,另有12人下落不明。值得注意是,前几年引人瞩目的矿难多发生于中小型私人煤矿,而近一年来发生的重大矿难,却多发生于国有大型煤矿。这些煤矿作业面较大,因而,单次事故死亡人数似乎呈上升势头。 各地各类煤矿频繁发生大型和特大灾难型事故,根本原因是煤矿安全投资不足。国
煤炭企业曾长期挣扎于微利和亏损边缘。从1981年到2002年的22年间,国有重点煤矿只在1981年实现赢利,但全行业利润仅为866万元,其余21年中整体亏损。不过,自2003年起,形势开始逆转。 2003年原中央财政煤炭企业商品煤平均销售价格比2002年上涨3.7%.2004年上半年,价格上涨12.3%.煤炭企业面对20多年来一遇的市场机会,无不超能力生产。 虽然目前煤价已比两年前大幅上扬,但由于大量发电企业今明两年投产,钢铁、建材、化工等用煤行业仍将高速发展,因而,各方面预测今年煤炭价格仍将继续走高。这样的价格趋势无人能够控制。由于煤炭企业相当分散,政府对煤炭价格的控制力依然比较弱。政府主管部门当然可以采取行政措施,对超负荷现象予以遏制,但在强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此类措施能否收到预期效果,尚待观察。 如果政府不能强力抑制经济增长速度,那就需要寻找更为可行而有效的办法。 此前,虽然政府曾采取过遏制矿难的措施,比如每次矿难之后,政府部门都表示,将加紧关闭中小型私人和乡镇煤矿。不过,此举究竟是否有利于遏制矿难发生几率,实属未定之数。尽管中小型私人煤矿的安全保障措施劣于国有大型煤矿,因而关闭这类煤矿,有助于改善煤炭行业的整体安全环境,但关闭这些煤矿,也必然加剧煤炭市场的供应紧张局面。这就诱使国有大型煤矿超负荷生产,从而增大矿难几率。 比较可行的办法仍然是大幅度提高矿难死亡补偿标准,增加矿难的成本,激励企业进行安全投资,也敦促煤炭企业在安排超负荷生产时三思而行。现行的矿难死亡补偿标准普遍偏低。私人小型煤矿通常用1万-5万元就可以打发一位死难者。即使是国有煤矿,标准也相当低。陕西铜川陈家山煤矿遇难死亡者每人得到5730.6元的丧葬补助金与45844.8元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亲属每月获得的抚恤金也很少。这样的补偿标准,不足以激励煤矿增加安全投资,避免超负荷生产。基于此,山西省已于去年年底推出了新的补偿标准,煤矿事故死亡矿工的赔偿金不得低于20万元。这将使煤矿企业承受不起死人的代价,从而自行采取措施避免发生此类事故。 这一新办法最为可取之处是,它只是规定了强制性的最低赔偿标准,而未设置补偿上限。事实上,政府不应阻止死难者家属索取更高补偿金,法院也应支持死难者亲属向煤矿企业及疏于监管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索取惩罚性赔偿金。煤炭行业近两年的繁荣,已经使煤矿企业获得了不菲的利润,企业应当有能力拿出资金用于安全投资。由政府强制规定一个较高的最低死亡补偿标准,并确保死难者亲属拥有向煤矿企业索取更高补偿的权利,不失为一条遏制矿难的有效途径。当然,除此之外,提高生产技术、增强安全意识、加强政府监管等,也是遏制矿难的重要环节。 □秋风(北京学者)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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