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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有不开会的权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07日 08:12 东方早报

  浙江省浦江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无故缺席人大常委会议的委员按每缺席一次罚款1000元的标准进行处理的决定一出台,引发了人们的热烈讨论。有人认为罚款是维护人大常委会正常工作秩序的必要措施,有人则认为此举“法出无门”,是乱罚款的表现。在我看来,一个容易被人忽略、也是这条消息蕴涵的最重要话题是:人大常委会委员有没有缺席会议的权利?

  无论是浦江县人大常委会,还是讨论者都默认了一个道理:人大常委会委员缺席会议是非正当的。就如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调研处长汤达金所言,“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该对代表委员负有法律上的责任,无故缺席常委会无疑是一种失职行为。”

  但问题是,这种结论真的经得起推敲吗?作为人大常委会委员,真的有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的法定义务吗?

  各级人大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它的职责,其实就是间接代表人民代表行使权力。就一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而言,委员们基于民主议事的原则不参加会议,其实就是通过不作为的方式表达某种意见。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人大常委会委员缺席会议的举动,我们至少不能一概否定,因为这本来就是他们的权利。

  回到浦江县的实际情况来看,也许有人会提出,那些不参加会议的委员,其实并非行使民主权利,而是因为个人的私事无故缺席会议,因此,有必要对他们予以惩戒。

  这样的说法乍看很有道理,却存在一个漏洞:你凭什么认定他是因私不出席会议?其实,只要承认委员们有缺席会议的权利,不管他是以什么借口缺席,都无关紧要,这就如同我们承认每个人有选择不同生活方式的权利所以不能干涉乞讨现象的道理一样。

  解决这个问题,关键不在如何处罚委员,而在于如何让委员自觉按照民主原则和选民意志选择行为模式。

  不可否认,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旦选出,即变成了一个准行政机关———由委员会管理委员而非由选民和代表来监督委员。事实上,人大常委会各组成人员之间应当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这种平等不仅表现为表决权的平等,还应当表现为委员的言行不受委员会的管制,而只应对人大代表和选民负责。

  可以设想,假如真的能够让委员的言行和选民的利益密切相连,假如真的能建立一套长效且经常的监督和进出机制,一旦选民和人民代表发现他们所授权的委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就可随时罢免,那么,不需要人大常委会决定罚款,委员们自然会按照选民意愿决定出席还是缺席会议。在这个制度下,出席或者缺席会议,委员的理由都变得非常正当了。这,才是人大常委会会议纪律的真理。

  (作者系清华大学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特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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