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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循法进行 补偿始无手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06日 10:00 南方都市报

  昨日本埠媒体均有报道,称广州市政府已设立2000万元专项启动资金,为被拆迁户状告开发商索要拆迁补偿款垫付律师代理费用,据说这项举措将使烂尾地处理工作整体向前推进一大步。我们注意到,近年来,为解决部分经济困难被拆迁人打不起官司的问题,广州市政府已经相继出台了多项助民措施。如去年实施的《关于向被拆迁人提供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解决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的相关指引》中规定,广州特困拆迁户可免费获得法律援助。类似的举措确实有助于正确、有效和公平地处理拆迁补偿问题。并且更重要的是通过对适用法律的
应用,为拆迁及其后续工作沿法律程序进行树立了范例。

  不过,拆迁补偿问题的出现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激化,却决非因少数发展商黑心贪没或故意拖延补偿款这么简单。

  城市房屋拆迁可以分为公共利益拆迁和商业利益拆迁。前者是政府为公共目的征用土地,在这里政府可以使用强制权力。至于商业拆迁中政府的行为就需要慎之又慎。但现实的情况是:无论是公共利益拆迁还是商业利益拆迁,都不加区分地由政府强制实施,这与政府服务于大众的使命是明显相悖的。

  我们知道,无论是在市场交易规则里还是在法律的相关规定上,作为拆迁人的开发商与被拆迁户完全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而由于政府的介入,二者之间的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许多城市里,拆迁房屋是否交付买卖、买卖时间、卖予对象、买卖价格这些买卖关系的基本因素,都是以政府强制力迫使房屋所有人接受的。在被拆迁人拒绝拆迁的情况下,有关部门还强迫被拆迁人与发展商签订不平等协议,甚至组织强制拆迁。在整个过程中,法律的介入少之又少。各个城市自己制定的《拆迁条例》成为拆迁最重要的依据,而《民法》、《刑法》甚至《宪法》中关于私有财产权利、住宅权利、人身权利的规定却经常被故意违反。

  在某种情形下,政府不恰当地介入拆迁工作,并且在这一过程中执行某种显失公平的政策,实际上是把开发商和被拆迁户之间的矛盾转移到了自己身上,并且为拆迁过程中开发商与一些政府官员的权钱交易、沆瀣一气大开方便之门,最终造成拆迁过程中出现种种问题,如高价低估、野蛮拆迁、强行拆迁等等。发展商甚至能以极低的代价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并迅速暴富;而小民百姓则投诉无门。即使提起行政仲裁,依据现行的各城市的《拆迁条例》,仲裁的结果也往往有利于发展商。而在这种拆迁过程中尝尽了剥夺被拆迁户利益的甜头又不用付出多大代价的发展商,再次故意拖欠应付给被拆迁户的补偿款,就一点也不奇怪了。

  这样看来,拆迁补偿款的问题并不是孤立的,应当把它放到整个拆迁过程中来审视。拆迁补偿款拖欠的问题只是拆迁工作不经法律程序而野蛮进行的恶果之一。因此,所谓城市建设规划中的拆迁行为,就既不应该由政府说了算,也不应该由发展商说了算,当然也不应由业主说了算,而是要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由发展商与被拆迁户进行平等协商、达成自愿性质的协议。为达此目的,拆迁类型的认定、土地的估价、补偿数额协商的过程都应有法律参与其中。

  所以,如果真的要解决拆迁过程中的弱势群体求告无门的问题,那么,相比政府鼓励被拆迁户在拆迁过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应用法律的做法,从拆迁过程的一开始就鼓励法律的介入,恐怕更会收到治本的效果。如为被拆迁户状告非法拆迁垫付律师费、为被拆迁户状告拆迁过程中的强买强卖垫付律师费、为被拆迁户状告拆迁过程中的行政不作为垫付律师费等。也许,在这一系列工作都能够不折不扣地按照法律进行的前提下,所谓拆迁补偿款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不过,无论如何,广州市政府设立拆迁补偿诉讼专项基金都是一个好的开头:政府借助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表明了政府解决拆迁遗留问题的诚意;更重要的是,政府已经认识到自身所扮演的角色是推动法律的实施,而不是取代法律。我们期望这种规定将成为一个标志,标志着法治将替代野蛮,在拆迁工作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毕竟,法律应该是包括政府在内人人遵守的规范,而不应仅仅被视为收拾残局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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