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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代表履职须拓宽考查退出机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06日 08:48 新京报

  昨日《新京报》刊发社论《罚款的无奈实质是监督的无奈》,针对有关“人大常委无故缺席一次会议,罚款1000元”的规定,认为存在明显问题,属越权处罚。要创造条件使人大常委能认识到履职的价值,还须有一套系统的激励和处罚机制等。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其性质、职能等与行政机关有重要区别,故人大常委会自行制定的内部处罚规则是否有违法治精神,尚须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笔者注意
到,该罚款措施的出台,原因在于该县本届20名人大常委中的6名企业家常委,经常因业务繁忙等原因缺席常委会各项会议。

  笔者拟从其“企业家”身份入手谈一些看法。

  一是处罚实效问题。对于企业家来讲,单纯采取经济处罚的做法恐怕收效甚微。比如“无故缺席一次会议,罚款1000元”,这种处罚的力度恐怕起不到应有的警示和督促作用,也有过分迷信和依赖经济手段之嫌。比较适宜的办法应当是多管齐下,包括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直至依法罢免等多种方式共同作用,则更有针对性。

  二是合理体谅问题。身为人大常委的企业家代表不能按时参加会议或积极履行职责,固然不符合人大代表的职责要求,但同时确有一定的客观原因,这在一定程度上受人大代表选举体制及工作方式等的限制,因此,除改革和完善有关人大体制外,对于人大代表工作绩效的考评,也可以采取相对灵活的方式,不仅限于代表参加会议的多少,还应全面考查其是否通过适宜方式反映民意、维护民权的实际效能等。这样更符合实际情况,也有利于调动其积极性。

  三是机制创新问题。事实上,目前对人大常委会委员不履职的“处罚”方式并非只有罢免一种途径。还可由组织出面劝其辞去代表职务或者由代表本人主动提出辞职等,实践中已有不少这样的先例。此外还可加强人民群众对代表工作的监督机制和意见反映渠道,规范代表述职制度等,从而健全和拓宽代表退出机制,促使人大代表能上能下,既能尊重代表本人履职的诚意和愿望,也有助于选举出更适合代表工作的人进入人大,履行代表职能。

  目前一些代表不尽责问题的出现,恰恰反映出专职性建设做得还远远不够。作为人民群众的代言人,其选举条件更应注重考查其参政议政及实际活动能力、精力支出等“软件”方面的素质。

  □墨帅(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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