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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执法权亟须握指成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05日 08:55 新京报

  政府应当对人民的需要作出及时回应。民众已经认为环保是一项有价值的事业,那么,政府就需要承担起自己的监管与财政责任来。不过,目前,中国的环保事业面临的另一项难题是,政府的环保职权和环保财政高度分散,削弱了环保监督与执法的力度。

  一方面是纵向分散,地方环保局接受国家环保总局与地方政府的双重领导,而由于人事和财政主要取决于地方政府,地方环保部门容易对本地的环境污染睁只眼闭只眼———
因为,违法违规者通常获得了地方政府的支持。

  另一方面则是横向分散。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设立了专职环保机构,但其他部门也承担了本部门内某一类专项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因此,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能分散在环保、水利、交通、国土、农业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海洋局系统、港务局系统、渔政系统、铁道系统、民航系统等。

  这种局面的形成有其历史渊源。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并未对政府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作出明确规定。因而,其立法与执法权直到现在仍不够明晰。

  由此导致政府环保机构的名称、管辖范围和法律地位不断变化。1988年,国家环保局才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独立出来,成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副部级),1998年成为“总局”。其间,由各个部门承担本系统的环保职责。

  这样有一定好处,比如,使环保工作纳入部门的总体规划中,对于环境污染,可做到防范与治理相结合。不过,假如部门负责人缺乏环保意识,则环保工作也会被轻易地以整体工作为借口而牺牲。毕竟,环保目标通常是软目标。

  这样的环保管理结构,显然不利于环保目标和环保工作的协调。环保部门与上述机构之间也存在职权重叠,导致各机构之间要么互相推诿,要么争抢管辖权,损害法律的权威。同时,环保经费也由这些部门分散支配。本来就短缺的环保经费,没有统一预算,多个部门各自为政,其结果,要么是重复投入,要么是投入不足,导致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横向与纵向分散的环保监管模式,对国家的体制改革提出了更高要求:它要求具有合理的环保法律体系,明晰地界定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环保责任;要求各级政府对其下属各部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解决各级政府与各部门间的管辖权之争;要求政府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具有较强的环保意识;要求具有强有力的司法体系,环保部门可通过诉讼强制执行环保法律。

  显然,这些条件我们还不具备,还有更多的工作要做。

  政府如欲在环保事业中承担其分内的监管和保护责任,需要对分散在各个部门的环保权能予以适当的整合。事实上,国家环保总局自独立以来,其管理范围已在逐步扩大。有必要沿着这一方向继续进行改革,把由于部门分割造成的分散的环境监督管理权集中起来,强化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管理权、监督权。

  当然,还要考虑,在扩大环保部门管理权、执法权的同时,也不能不思考制约此种权力的框架。在现实中,各部门总是竭力维护和寻求扩大自己的行政管理权和执法权,由于缺乏法治的制度约束,这种权力有时被扭曲为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寻租的手段。因此,机构改革的过程,也应当是法治建设的过程,任何机构的行政管理权和执法权,最终都必须接受司法的监督,允许当事人针对政府部门的管理、执法行为寻求司法救济。这是防止行政管理权和执法权滥用的有效途径。否则,一个权力庞大的环保行政部门,未必有益于正确地推进环保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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