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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律罚款措施出台实质是监督的无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05日 08:54 新京报

  人大常委无故缺席一次会议,罚款1000元———这是浙江金华市浦江县人大常委会为整肃会议纪律而采取的“无奈之举”(据2月4日《东方早报》)。

  据报道,罚款措施的出台,原因在于:该县本届20名人大常委中的6名企业家常委,经常因业务繁忙等原因缺席常委会各项会议和活动。2003年至2004年两年间该县召开的15次人大常委会会议,6名企业家同时不到会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个别常委的到会率仅1/3.这种
状况,不仅损害了人大常委会的形象,也严重影响了人大常委会议政监督作用的发挥。

  人大常委随意缺席人大常委会会议,是不认真履行或拒绝履行职务的表现。说它损害了人大常委会形象,仅仅是一个后果,更重要的是,这种行为辜负了人民的信任,滥用了人民委托的政治权力,是对人民的失职。

  从法治意义上讲,任何失职渎职都应当被问责,受到相应的处罚。而对于人大常委的不履职行为,浦江县人大常委会采取了罚款的方式进行问责和处罚。事实上,人大常委会对常委缺席会议进行罚款处罚,无论从法律依据上,还是从罚款主体是否适合上,都存在明显问题,属越权处罚。

  但是,指出处罚的违法性是比较容易的,而寻求解决问题的恰当途径,以化解人大常委无故缺席会议的难题,即回答应如何“处罚”不履职的人大常委这一具体问题,也许就不那么容易。

  有人曾经提出“人大常委会委员专职化”的解决之道。但这个方案只解决了岗位冲突问题,它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大常委不履职问题。因为从事实上看,不履行职务有积极不履职和消极不履职之分,如无故不参加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和活动就是积极不履职,而虽然按时参加各种会议和活动,但抱着“徐庶进曹营———一言不发”的态度对待人大常委会会议和活动,也是不履职的表现。而要消除以上现象,一方面要创造条件使人大常委能认识到履职的价值,使履职成为一种自觉,另一方面必须有一套系统的激励和处罚机制。

  其实,我国的相关法律对人大常委会委员不履行职责也规定了一定的“处罚”方式,如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随时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就是说,对人大常委会委员不履职的惟一“处罚”方式就是罢免。

  那么,为什么在实践中难以启动对人大常委的罢免程序呢?这也许是由多方面因素决定的。其中既存在谁能决定人大常委人选的问题,也有人大常委任期终届制和缺乏明确具体的罢免程序的问题。因此即使有常委不履职,人大常委会也难以提出罢免案,更何况我国法律关于代表罢免的程序可操作性较弱。这正是浦江县人大常委会对无故缺席会议的常委采取罚款“无奈之举”的根本原因。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治水平的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高参政议政水平,要求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提高使命感和责任心,认真履行代表职责。而解决如何“处罚”不履职的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问题,完善问责机,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应引起足够重视,让“缺席罚款”的尴尬不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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