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不拾遗与物权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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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02日 04:26 第一财经日报 | |||||||||
邹智翔 每当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召开常委会审议物权法的草案时,物权法草案中的“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与“路不拾遗”的争端便频现媒体,有两种立场鲜明且不同的观点议论纷纷,呈现出的激烈态势值得细心关注和思量。
坚持“路不拾遗”的观点认为,“路不拾遗”是中华文明的精髓之一,是优良的传统美德,应当确定不移地承继和发扬。物权法的这条规定与这一独特的美德格格不入,有损圣贤经典的重大嫌疑,尤其是现在正处于转轨和发展时期,更需要依赖自己的沉淀、积累和传承。而且,“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也不适应本土的历史惯性和现存环境,应当予以剔除。 那么,这种强烈的质疑和排斥是否有益与合理呢?“路不拾遗”与“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这二者是否就是非此即彼的冤家对头呢?笔者并不是要否定“路不拾遗”,只是强调个人情怀和公共制度是两个不同的领域,二者的规范、原则和伦理基础有着自身的特点和要求。某个人的思想观点或某个流派的思想观点可以作为个人或某个组织的信靠,但不能成为公共领域的标准。公共制度是以“一般人”为起点,承纳的是各式各样、五花八门甚至是稀奇古怪的人,而不是某些“有文化”、“有知识”和“有理想”的人。公共规则只能要求每个人不对别人构成妨碍和侵害,对别人的权益负有不作为的义务;其存在的理由在于维护公民的权益,提供公平的机会和纠正违规,而不能为公民设定什么是人生的目标、幸福的准则和生活方式。个人的生活只能由自己来安排,对自身价值的积极追求和“自我超越”只能是个人的选择,将忘我利他的一套东西推行到公共领域实际上是把自己当作人上人来控制和支配别人。 “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是由遗失人自己的过错和拾得人的被动面对产生的事实。拾得人为了保护、保管遗失物和联系失主并将其返还,需要付出一定的时间、精力和劳务,何况“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仅仅是必要的限度,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刻意追求。因此,“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完全符合劳动的基本伦理和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平衡原则,属于正当的财产权。“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没有强迫拾得人必须要求失主支付报酬,拾得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路不拾遗”——无偿返还,甚至是倒贴。而且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负有保护和照顾的基本义务,忽视或者没有履行自己的基本义务,也应当尝一尝责任的味道。将“路不拾遗”实行到公共领域,貌似高尚,实为掠夺他人的劳动成果和堂而皇之地推卸自己的职责。 从以往的经验和现实的效果可以得知,“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不仅使拾得人的辛劳得到必要的回应和重视,更会使得大量的遗失物回到主人的手里。经济学家茅于轼先生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活动分为四种情况:利人利己、损人利己、损己利人与损人损己。既然“君子有成人之美”,何不寻求既利他也利己的互利分享,何必要分一个不是你死就是我活的胜败高低呢?“君子喻于义”当然包括财产权,“小人喻于利”是坚决反对通过欺骗、诈术和强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不义之利。 依法行事和治国已是大势所趋,方向明确;说得更细一些,应该是依维护个人价值和权利的宪法行事和治国。物权法是财产法的支柱之一,财产法是财产权的有效保障;而财产权则是人权的坚固基石。如果财产权遭受缺失和沦落,个人的基本权益将处于恐惧和危险的浮荡境地,因此,财产权是宪政的脊梁和法治的动力——“有恒产者有恒心”。 美德的确是一种高贵的向往和追求,激发着人性提升的冲动与渴求,值得付出代价甚至是生命去实现。但只有自愿、自发才会使美德成为可能,决然不是强迫和灌输出来的。真正的美德依赖于个体的自我实现、健全的人格和人道的张扬。尊重是一切美德的根基和源泉,中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外有“我不同意你说的每一句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而尊重一个人的第一步则是尊重他(她)的财产权。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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