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轨制与双轨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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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30日 10:46 经济观察报 | |||||||||
近来钟伟教授关于“新双轨制”再度扭曲中国市场的论证引起了广泛关注。钟伟认为这种“新双轨制”的实质是:“以权力为背景,寻找和套取已经市场化了的商品、服务价格和远未市场化的要素价格这两大体系之间的巨额租金”。 笔者认为这个归纳十分深刻。但是如今这个双轨制在什么意义上算是“新”的?它与过去的“旧双轨制”是一个连续和发展的过程呢,还是某种不连续的“新”东西令原已理顺
正如不久前郎咸平提到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并非新问题一样,钟伟教授所说的那些问题也并非近几年才有。笔者也许不是最早谈论这些问题的人,但确实早在90年代初,在讨论“掌勺者私占大饭锅”现象时也多次提到了“从价格双轨制到产权双轨制”的问题,例如在1993年的一篇文章中我谈道:“与前一阶段改革浓厚的商业色彩相比,新阶段的改革具有更多的产业色彩。改革重点逐渐由流通、分配领域进入所有制领域,改革中的利益重组也逐渐由国家、企业、个人三者间的利润瓜分问题变成了这三者间的资本瓜分问题。”如果说80年代改革“第一阶段产生了‘全民经商’社会表象下的‘官倒’制,而在(90年代的)第二阶段则开始出现了‘全民炒股’社会表象下的‘官股’制,相应地,第一阶段的‘价格双轨制’到第二阶段则开始为‘产权双轨制’所取代。……从‘化公利为私利’发展为‘化公产为私产’。……在权贵利益本位的大框架下,产权双轨制之产生‘官股’,正如价格双轨制之产生‘官倒’一样,是势所必然的。”《危险的“第一级火箭”:论普鲁士-沙俄模式不能救中国》 所谓“官股”,就是今天引起广泛争议的MBO,那时这个问题还不突出。但是1992年开始的第一次“圈地”热潮却使土地问题上的“产权双轨制”之弊泛滥成灾。自然形态的地产本是诸种财产中最易分割且“公开性”也最大的一种,正如当年费孝通先生所说:“土地就在那里,你可以每天看见它,强盗不能抢走它,小偷不能偷走它。”以权力寻租方式把它化公为私本来也是很难的。因此,“份地”分配本是经济转轨开始时最容易避免严重不公正、因而也最易于为公众所接受的一种权益转化方式。如果说,捷克式的国有资产私有化证券平分在技术上比较复杂,那土地平分则简单得多。我们的改革之所以首先在农村实现突破并一度出现效率公平双改进的皆大欢喜局面,公开、公平地分配份地是一个重要原因。 然而,由于当时没有把地权交给农民,致使“产权双轨制”在土地问题上严重存在,加之农民恰恰是那时中国在权利意义上最弱势、最易受强权之害的一个群体,于是本来应当最易处置的土地公正问题后来反而成了最严重的不公正问题。与费孝通先生的说法相反,农民就是“每天”眼睁睁地看着它被“抢走”、“偷走”。因此我在1995年发表的《公正、社区和谐与乡村发展》一文中,专写了“产权双轨制:公正与效率的双重损失”一章,指出土地问题上“行政划拨与有偿使用并行”的做法给不受制约的权力大开暴利之门。仅海南琼山县某镇在1992年“圈地热”中就圈地6800多亩,转让金额高达1562万元,在当时堪称巨款。而这些钱,除镇政府和管理权各提留10%和3%外,都流入了私人腰包。“正如价格双轨制会出现‘化公利为私利’之弊一样,产权双轨制会产生‘化公产为私产’的问题,其弊端更甚于价格双轨制。土地资产尚且如此,公开性不如地产的其他公共资产由于这种‘产权双轨制’而不公正地流失的现象恐怕就更严重。……应该指出,产权双轨制导致的这些问题通常都表现为效率与公正的双重损失,这里并不存在‘要效率还是要公正’的选择问题。”在许多地方,资产转化中的不公正和土地资产作为要素难以通过市场机制实现优化配置的问题是同时存在且互为因果的。 在另一篇名为《土地.公平.效率:关于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的文章中我也提到:80年代物价双轨制下产生了化公利为私利的“官倒”,而如今在土地问题上“产权双轨制”问题更大,土地既姓“公”,有权者可以“拨”,可以“征”,土地又姓“私”,有钱者可以“买”,于是权钱结合,有权的“征地”卖给有钱的,下坑农民,上损国家,既不公平,又造成土地资源配置的无效率,即浪费。土地承包期的长短并不能改变这种地权不公不私、亦公亦私的局面,因而并不能根除积弊。 当然,如果不谈双轨制发展的历史连续性,单就现实而言,钟伟先生对双轨制的分析要系统得多,笔者也从中深受启发。但由此带来的另一问题是:双轨制必然意味着“双轨病”吗? 无疑,1980年代一些青年经济学者之所以提出双轨制的改革思路,是基于从计划体制到市场体制的转轨不能一蹴而就,应该有个过渡安排。就此而言,当时的双轨制的确也是别无选择。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纯粹的”市场机制与“纯粹的”计划机制都只是理论的抽象,现实中无论市场经济还是计划经济都不可能那么纯粹,即使在改革前的统制年代,“官价”与“市价”、“平价”与“议价”共存的现象也还在一定范围(无论这范围多么小)内存在。而即使是美国这样的典型市场经济国家,国家干预也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例如在土地制度方面,美国是实行土地私有制的,但公共权力的国土开发规划管理与公共设施用地的最终征购权还是毫不含糊的。在这个意义上,美国也同样有“土地既姓‘公’,政府可以‘征’,土地又姓‘私’,商家可以‘买’”的现象。但是像我们这里那种“下坑农民,上损国家”的征地弊端,在美国那里是极少发生的。为什么?双轨制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导致“双轨病”吗?这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 作者: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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