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需要哪些法律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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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8日 19:27 《上海国资》杂志 | |||||||||
本文阐述了六种主要常见国企改制形式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并就改制企业需要的法律服务提出了建议。 2004年12月11日,由近500名律师组成的“国企改制上海律师法律服务团”宣告成立,这是上海市国资委、市律师协会为上海国企新一轮改革采取的重大举措。
目前,上海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已经从中小企业转向大型国有企业集团。这些企业集团规模庞大,涉及行业领域广泛,可能的改制形式多样,其改制涉及诸多法律问题,需要提供形式多样的法律服务。本文特介绍6种常见的改制形式并阐述相关的法律服务。 一、以企业重组形式实施改制 企业重组可分为股权重组、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等三种方式。 股权重组的基础法律关系为,以国有企业出资人和其他投资者为主体,以改制企业的股权为参与各方权利与义务的对象。主要可能涉及股权转让、股权置换、增资扩股、股票发行、战略投资者引进以及管理层收购等法律问题。 资产重组的基础法律关系为,以改制企业和资产买卖方及置换方为的主体,以改制企业的财产为参与各方权利义务的对象。主要可能涉及资产转让、资产置换、资产剥离以及资产证券化等法律问题。 债务重组的基础法律关系为,以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等)以及改制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出资人为主体,以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以及被用来实现重组目的的资产或股权为参与各方权利义务的对象。主要可能涉及债权转让、债务承担、抵销、债转股以及资产变现偿债等法律问题。 二、以兼并方式实施改制 应首先明确是先改制后兼并还是先兼并后改制。选择先改制后兼并方式的,兼并程序应执行《公司法》吸收合并的规定。选择先兼并后改制方式的,兼并程序按《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然后根据《公司法》的要求改制。 这当中,主要涉及《公司法》与《企业法》的衔接、被兼并企业的法人资格取消及其债权债务的承担、改制企业因兼并而形成法人财产不实或注册资本不足时的资产核销、减资或补足资本等法律问题。 三、以联合方式实施改制 以联合方式实施改制包括组建国有企业集团、成立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成立国有投资公司等形式。 这些形式与现行关于企业联营、横向经济联合的经济法规规定有别。主要涉及到企业集团的股权设置和集团内法人治理结构、控股公司的持股方式和股权管理、国资安全退出机制以及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等法律问题。 四、以合资方式实施改制 这种方式相对比较复杂,既牵涉到外商投资法律问题,如所涉项目是否属于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的类别以及我国加入WTO时承诺开放的时间表,又涉及到国资监管问题,需要向外资主管部门特别报批。 五、以转让国有产权方式实施改制 分为股权形式的产权转让和资产形式的产权。主要涉及到股权或资产的评估,以及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等法律问题。 六、以股份制方式实施改制 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涉及到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问题;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涉及有关股份有限公司审批、登记的规定;对拟发行股票的企业,还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于以股份合作制方式实施改制的,还应特别关注改制企业职工权益问题。 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在拟订改制形式和方案时均可听取专业律师的意见,涉及国有产权转让时,应依法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在进行改制时,为妥善解决上述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并保障规范运作、提高效率和降低风险,产权主体或改制企业可就改制申请、改制方案编制、改制方案实施、办理报批或登记手续、尽职调查、职工安置和职工权益保障等事项委托专业律师提供相应服务。 傅明:法学博士,昊理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行合伙人。有丰富的兼并与收购、企业改制、外商投资以及BOT项目服务经验。 电子信箱:fuming@haoliwen.com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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