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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不存规定焉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7日 09:22 新京报

  《新京报》昨日报道,《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有望退出历史舞台,但有关人员表示,这不意味着取消暂住证,因为仍生效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简称《规定》)也要求实行暂住证制度。

  这告诉人们,即便《条例》被废止,《规定》仍然有效,并构成暂住证制度存在的法律依据。但《条例》是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规定》是北京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简称《登记条理》)和该《条例》制定的;如果该《条例》废止了,作为下位法规的《规定》也该同时废止,暂住证制度自然寿终正寝,所谓“皮之不存,毛将安傅”。

  那么,《规定》是否可以以《登记条例》作为其合法性的依据?我发现《登记条例》通篇没有涉及暂住证制度,反而在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这可以说是对暂住证制度的否定。

  暂住证制度脱胎于市场经济初期,在当时相关政策制定过程中,计划色彩浓厚的管理思维起主导作用;但市场经济要求包括人力资源在内的社会资源合理流动,所以为这种流动设置藩篱的暂住证制度当被终结。

  □朱达志(湖南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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