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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宜推行暗访监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7日 09:21 新京报

  《新京报》昨日报道,为了了解基层法院存在的问题,北京市高院曾派暗访组进行暗访。我认为,此举初衷值得首肯,但这种方式值得商榷。

  根据宪法,各级法院之间是审判监督关系,而不是人事和行政管理监督。该监督关系更多强调程序正义,一般通过设置不同的审级制度来实现。如果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的判决存在问题,完全可以通过二审、提审等法定程序进行监督。这一方面有助于过滤掉当事
人的某些不理智情绪,减少不必要的申诉,确保法律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一方面有助于增强有效裁决的公信力,在全社会逐步树立法律的尊严和法治的权威。至于下级法院中的人事和日常行政事务,则不属于上级法院监督的范畴,应按照宪法规定,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

  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应以公开为原则,以保密为例外。无论是公民对国家机关的监督,还是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都应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合理、合法地公开进行;考虑到现实国情,需要承认暗访在一定范围内的有效性,但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实行暗访式监督,有可能使下级法院产生上级法院对自己审判能力的不信任,它忽视了司法权独立性、消极性的特殊要求,将司法权与行政权混为一谈,从长远看并不利于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树立法治权威。

  □李晓波(北京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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