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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联合执法回归法院独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7日 08:54 中国青年报

  奚旭初

  重庆市高院日前公布了《关于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法院不再参与行政部门的联合执法,并对行政机关的违法执行申请说“不”———直接裁定不予执行。《意见》还规定,今后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经过法院立案庭、行政庭和执行庭审查、听证、裁定三道关口。即使已裁定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仍可启动再审程序
。(1月25日《重庆晚报》)

  非诉行政执行主要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等,不经法院裁决,直接对违反相关法规的对象实施处罚,当处罚对象不自觉履行时,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的强制执行。而所谓“联合执法”,则是指司法机关与行政部门一起,对非诉行政执行的被执行人实行强制执行。

  从以往的实践看,联合执法看起来成本很低,执行结果立竿见影,但由于联合执法往往绕开了法律程序,甚至在“司法、行政都姓公,本来就是一家人”的思维定势下,有些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也予以配合、支持,实际上已异化为“权大于法”,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甚至反而激化矛盾,埋下隐患,无异饮鸠止渴。更不必说,一些联合执法程序违法,本身就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联合执法并非重庆才有。作为习以为常的执行模式,几乎在每个地方都能见到它的身影。因此,重庆法院退出联合执法,其意义也就超越了重庆一地。重庆法院不再与行政部门联合执法,体现了现代司法理念,回归了审判独立的法院本质,在法治进程中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建设法治社会,实现依法治国,就必须实现审判独立,建立起不受地方行政权力影响的、只对法律负责的独立司法机关。

  重庆法院退出联合执法,还具有另一种积极的示范意义和强烈的导向效应———当政府和公民发生矛盾纠纷时,无论双方的社会角色多么复杂,力量对比多么悬殊,在法律面前,他们都只是“原告”和“被告”这两个平等的法律主体,必须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下,由法律来作出公正裁决。这种通过法律解决问题的途径,应该是依法行政的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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