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的使者们莫忘用嘴投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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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6日 14:20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目前,各级人大都在陆续召开一年一度的代表大会。作为民意的使者,人大代表肩负着社会各界的热切期望。人大代表充分发挥自身参政议政的职能作用,充分行使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特权”——监督权和立法建议权等,彰显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角色意识和“特权”意识,是笔者对各级人大代表的期望所在。 在我国,人大代表的角色定位是国家参政议政的“政治人”,依法履行立法和监督
原北京市人大代表吴青女士就是一位颇具“特权”意识的称职的人大代表,恐怕很少有像吴青这样永远爱较真的人大代表:经常怀揣着宪法文本,每周设“接待日”听取选民们的呼声,小题大做到用宪法来管“化粪池”……吴青有一句口头禅:好人当不了人大代表。诚哉斯言,敢于仗义执言应当是人大代表的职业个性,那种八面玲珑、一团和气的好好先生恐怕很难胜任人大代表之职。“我的力量来自宪法、来自选民”,这就是爱打抱不平的吴青女士无所畏惧的奥秘所在。 敢于仗义执言,具有强烈的“特权意识”,具有鲜明的参政议政督政的“政治人”意识,善待并努力践行选民赋予的人大代表职权和宪法赋予的人大代表权力,堪称是人大代表的职业共性。 遗憾的是,在一些代表“为选民呐喊”之时,一些人大代表似乎依然习惯于“沉默”。在我看来,人大代表这一角色意味着你是选民的代言人,意味着“你无权保持沉默”,你必须“用嘴投票”。 当然,人大代表的“特权”,与公民深恶痛绝的腐败分子作为腐败资本而有恃无恐的所谓“特权”不同。之所以要用“特权”这种乍听起来有点儿“酷”的提法,就是旨在有意凸显人大代表的监督权与行政和司法等权力不同的特质——监督权力的权力和遏制特权的“特权”。 人大代表的这种“特权”具体包括评议工作权、审议工作报告权、质询权、询问权、视察权、建议权、执法检查权等等。其中,宪法和人大代表组织法明确规定的“言论豁免权”(即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的发言不受追究)堪称“特权”中的“特权”。遗憾的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这些“特权”长期以来一直是多数人大代表不敢享用的奢侈品。在我看来,是否具有鲜明的“特权”意识和是否充分行使了这种“特权”,乃是检验一位人大代表称职与否和工作是否到位的重要标准。实践证明,惟有切实强化人大代表的“特权”意识,使广大人大代表敢于和善于通过自己的“言”与“行”来践行监督权,人大代表的素质才可能有质的提升,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刚性形象才能更好地树立起来。 与“特权”意识相对应的其实是人大代表沉甸甸的责任感,理直气壮地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权既是人大代表的“特权”,同时也是人大代表不容推卸的职责。人大代表在监督上的“不作为”其实就是一种失职,就是对广大选民的失信。 刘武俊,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中国司法》杂志副总编。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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