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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对法律的认识也需进一步本土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6日 10:33 南方都市报

  作者:李银

  究竟是哪一方侵权?

  一时间,年销售额超过30亿元的外资涂料业巨头立邦公司和广州本地的中小企业保赐利化工都在为自己叫屈。

  一方注册在先,一方使用在先。

  双方的辩论颇有几处耐人寻味。

  其一,立邦公司辩称,其合法商标是“立邦”,“美得丽”与“永得丽”是其合法商标下的商品名称。由此可见,“美得丽”与“永得丽”在立邦的认识里,不是商标。既然不是商标,何以立邦公司于1998年诉港通商行抢注此两商标?

  其二,在2000年,诉港通商行抢注一案中的裁决书中显示,使用这两个商标40余年的立邦公司,竟未能提供证据以支持其撤消被告注册商标的理由。

  其三,让人费解的是,善用法律手段积极维权的立邦公司应该是深谙中国法律的,却在中国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美得丽”、“永得丽”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港通商行的情况下,仍冒险使用极有可能引起法律纠纷的两商品名称。

  “美得丽”、“永得丽”产品在市场上占有率极高,二者之争,实为利益之争。但双方据理力争的“理”,却使立邦公司处境不妙。

  立邦公司引用的是国际上通行的“使用在先”保护原则,对抗保赐利化工的本土商标法。

  一些欧美国家确有明确规定,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为保护先拥有者的合法权益,即使允许他人后注册,先拥有者的使用也并不构成商标侵权。然而,我国法律对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尚未明确作出规定。

  我国法律界的专家表示,商标有时可能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是同一的,但不管是否同一,没有向国家申请注册就不能获得法律保护。

  如此看来,立邦公司赢面不高。

  且不论立邦是否在海外市场使用“美得丽”、“永得丽”两个商品名称多年,商亦有道,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企业都应该遵循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办事。在未获得我国法律上的正名之前,立邦公司至少在表象上所见,不聪明地局陷于中国规则。

  更不聪明的是,在长达6年的时间里,立邦公司并未真正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未从法律方面去寻求问题的解决之道,而一直恃其江湖地位继续“犯规”。这显然更激起了一些不满的情绪。

  而立邦在此桩法律纠纷中的贡献是,提醒众多外企们,在中国市场上,本土化的意思还包括了法律意识上的本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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