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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协会支持反垄断 要防止知识产权保护的滥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5日 19:10 工人日报企业周刊

  有关专家指出,要防止知识产权保护的滥用

  本报讯 据报道,针对近期四川某企业诉索尼涉嫌垄断一案,中国电池工业行业协会副理事长周正祥称,“中国企业绝对不能含糊,337案我们电池工业协会组织几家中国电池企业到美国打官司,我们都赢了,现在在国内市场,我们更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行业利益。”

  “索尼在电池上设置了智能识别技术,目前国内虽然没有反垄断法,但有垄断嫌疑,起码是不公平竞争,很不合理。”周正祥说。“电池带有识别码,就设置了技术门槛,相当于一把钥匙,别的企业没有这把钥匙,只有索尼的产品有这把钥匙。别人进不去。”

  “中国的电池不比国外的差,我们有的是检测部门,有检测报告的嘛。而且顾客也可以检验嘛。现在是顾客想要用,不能用。”周正祥说。

  国产电池厂商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及法律部卓荣波表示:“索尼在电池设置智能识别完全是一种垄断行为,比亚迪十分支持四川德先科技的做法。”他再三向记者强调:“四川德先科技不是在炒作,任何一家电池厂告索尼都很正常。”

  2003年,比亚迪曾被索尼在日本告上法庭,罪名是侵犯索尼公司锂离子电池专利权,要求禁止比亚迪在日本销售有关电池。

  一家电池制造厂总经理告诉记者,索尼电池的“infolithium”技术用索尼自己的话来讲,是增添了电池精确显示的功能,但对兼容其它厂商的产品的确产生了排他性,而索尼一贯又不将专利技术提供给其他厂商。从这一点来说,的确有可能被判垄断。

  有知识产权专家认为,在提倡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我们也要反对权利滥用。假设索尼公司设置技术壁垒的初衷是为了防止消费者使用仿冒产品引发事故,但是在实际中,这种设想并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而同时,索尼的这种做法却达到了排斥其他厂商生产的通用配件的效果。

  如果一般的小企业采取这种技术门槛的话,也无可厚非,但是对索尼而言,其巨大的商誉意味着潜在的巨额商业利益,因此应承担更大的商业道德责任,否则就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原则。

  但是专家同时也指出,在针对索尼公司的这起诉讼中,目前国内法律不健全,可以利用的法律资源却比较匮乏。这是一个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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