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离不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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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5日 02:21 第一财经日报 | |||||||||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将之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去年年底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为2005年经济工作提出了六项主要任务,其中第六项是“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构建和谐社会纳入经济工作视野,是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体现经济发展要普遍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价值取向。经济行为中的失信阻碍财富的积累
和谐社会决不是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相反它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利益矛盾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关系趋于均衡的社会。在中国历史上,曾有多种和谐社会的设想,他们的一个共同特点是与传统社会相对应的静态和谐。无论是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的道家思想,还是强调以礼乐制度支持的人际和谐的儒家思想,都是如此。他们从不同侧面,为今天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思想资源。但中国传统文化没有从经济的角度来探讨社会和谐的物质基础。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是由其经济地位决定的。一切有损社会和谐的人际隔阂、紧张、冲突因素,归根到底源于利益分配的公平失落。因此,决定社会和谐的首要因素是财富分配,构建和谐社会是经济工作的应有之义,只有经济上实现和谐,才能达到政治、精神上的和谐。 在社会生活中,为了更有效率地创造和支配财富,人和人通过契约有机组合成企业等微观经济组织,并构成所谓的“小社会”。当前,中国经济领域存在严重的信用缺失现象,在经济交往中不遵守经济承诺和经济合同;在商品交易中企业之间互相拖欠货款;在借贷活动中欠贷欠息甚至逃废债务;在招工用工上拖欠工人工资;在经营管理中出具虚假财务报表;在金融活动中,非法融资、恶意透支、虚开商业汇票。企业之间交往过程中存在的互不信任甚至欺诈行为,造成经济往来成本过大、财富流失严重、价值分配混乱,各经营主体利益得不到保障。信用环境是市场秩序的基础 19世纪法国经济学家巴师夏在《经济和谐》中论证自由贸易,提出“交换”是“经济和谐”的出发点。同年代的美国人凯里在《农业、制造业和商业的利益调和论》中,以再生产费用论形成的价值论为基础,认为它能使人类不同阶层之间的利益达到充分和谐的状态。因此,和谐社会的构建体现在社会财富创造和分配的过程中,建立在企业之间相互信任、共同发展的基础上,通过相互之间价值的交换来达成。 市场不仅是一种资源配置和经济整合机制,同时也是社会结构的生成机制之一。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相伴随,在过去20多年中,我国社会结构的分化也不断加深。这首先意味着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不同的阶层和社会群体开始拥有不同的利益。因此,社会要和谐,企业和企业之间、个人和企业之间、企业和社会之间要和睦相处,也必须有相应合理的机制来维系各自的利益诉求,建立社会各阶层之间利益的整合机制,保障社会细胞有机的结合和功能的实现。 从近几年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来看:社会信用的严重缺失,是导致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主要原因之一,信用环境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应以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制经济为基础,研究和谐社会构建的信用基础,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密切结合起来,建设以社会主义信用体系为经济基础支撑、以和谐社会为社会状态内核的社会主义社会,实现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社会意识和形态的有机统一体。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路径依赖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应从以下几方面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和谐社会的形成。 ——构建和谐社会的信用道德。按经济学的解释,信用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将价值的使用权有条件的暂时让渡或转移给他人。信用就是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求得别人对其的信任。因此,人无信而不立,企无信难兴,信用是立国富民之本,是最重要的社会要素和金融资源,是社会构成和社会正常运行的粘合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必须以道德为支撑,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只有全社会都形成了守信意识,社会财富的生产和分配有了舒畅的渠道和合理的价格,和谐社会的构建才有必备的社会思想条件。 ——构建和谐社会的信用制度。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在信用基础上的法制完善、人际关系和企业交往融洽的社会。道德有很多难以发挥作用、无能为力的地方,必须依靠法治的力量。立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依靠法律来规范社会信用关系,使关系社会信用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有利于在法治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必须抓紧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保护产权不受侵犯,保障产权的合理收益,在明晰产权归属的基础上,推动和谐社会的建立。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关系的关键,不适合信用制度建设的法规特别是破坏社会和谐、保护部门利益的规章要及时予以废止或修订;企业和个人信用是社会信用关系的重点,应建立全社会的信用激励和惩戒制度,使守信者得到益处,不守信者付出代价。 ——构建和谐社会的信用中介。当前社会存在严重的信用缺失现象,归根结底来源于信息的不对称。社会信用表现在借贷、纳税、消费、商贸、劳务等各个方面,涉及全社会人员和经济组织,关系到各行各业,其信用度的好坏由谁来评价、如何评价是一项极其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经济结构已变得十分复杂,经济活动的主体日益增多,经济活动的范围扩展到全球。这些深刻变化,使得依靠传统手段对市场实行有效监管已非常困难,必须采用科学的组织体系和先进的技术手段。中国加入WTO后,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推进,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模式将更多地通过间接方式进行,政府需要在既定的法律框架下运作,往往受到程序的约束,同时政府部门的评价难免牵涉到部门利益而失去其客观性。因此,必须依靠独立的第三方来对经济主体的信用活动进行客观评价。信用评级机构是征信活动的核心,在信用评定过程中,信用等级的给定是在整合信用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形成的,所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信用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信用评级成为沟通经济交往双方的粘合剂,征信机构也必将成为和谐社会形成的一只润滑剂。政府应该制订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使用及信用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和运行规则,培育信用市场逐步扩大,同时要建立征信机构考核和筛选机制,推动权威性的征信机构的形成和壮大。(作者为上海社科院市场信用研究所所长)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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