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还是赌博 仍旧是严重而麻烦的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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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4日 10:44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 郭光东 对喜好小赌怡情的人而言,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1月13日发表的“不以赌博行为查处群众带有少量彩头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的讲话,绝对是一个重大利好消息。但是,如不具体界定出赌博与群众娱乐的界限,好赌之徒还是会担心一朝被划入赌博行列的。
1月21日,媒体又报道,针对群众关心的区分问题,公安部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初步阐明了四项标准:主观上,要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主体上,要看是否在家庭成员、亲朋好友间进行;彩头量上,要根据个人、地区经济状况及公众接受的消费水平而定;客观行为上,则看是否“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 这四项标准是否就能完全区分开赌博与群众娱乐活动呢?可能未必。主观上看,除了和领导打牌故意输钱的之外,每一个小赌怡情的人,都是想赢的,这样的目的算不算营利?怀抱营利念想的同时,是否也可以夹杂着休闲消遣的目的?主体上看,家庭成员尚易界定,亲朋好友可就未必了,须知,很多豪赌之徒都是长期的“牌友”,这样的关系算不算好友?彩头量上,公众标准和个人标准究竟该如何划定?是全凭警察的一时估摸,还是事先划定若干明确的数额?如需明确,多少钱才算“大赌图博”,多少钱以上就不再是“小赌怡情”?这三项无疑都是难题。只有客观行为一项,即是否“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才算得具体可识别的标准。不过,干这营生的,只能是赌头和赌棍,并不包括一般的赌博参与者。事实上,上述三类客观行为,是《刑法》明确规定的赌博罪的犯罪行为,是要受到坐牢等刑罚处罚的行为。 因此,严格说来,上述标准还只是赌博罪的罪与非罪的区分标准。群众真正关心的或者说困惑所在,是带有彩头的娱乐活动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赌博违法行为如何区分。因为,一般百姓最有可能违反的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现行条例的规定并未言明彩头大小,只要是赌博都被严厉禁止,都应该被拘留、罚款甚至劳教。曾因赌博被拘留、罚款的人,很多也就是曾和亲朋好友打麻将,多数时候彩头也无非就是数十块钱而已。正是从这种对比而言,此次“禁赌风暴”中区分群众娱乐与赌博,才被舆论赞为新中国禁赌史上的创举。 毫无疑问,这一创举必须借助于具体可行的标准方能落实。依照前述分析可见,如果仅从是否营利、是否在亲友之间进行、彩头量大小方面考虑,似乎很难明确界定娱乐与赌博的界限。而且,即使界定了,也很难实际执行。以猖獗一时的“六合彩”为例,彩民甚至涉及一个地区的大半家庭,“六合彩”的经营头目也放言要“一个县一个县地‘绞干’”,如果只用营利、彩头、是否亲友的标准衡量,那岂不是要把看守所塞满也抓不完这些赌博的彩民? “法不责众”是古训,而且“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也是至理名言。法网必须疏,然后方可不漏。因此,为使区分标准不至于陷入文字游戏和导致执行难,也为使“禁赌风暴”收到实效,我们只能跳出既有的道德至上的理想主义思维模式,厘定一个全新的区分标准。 考虑到人们总是希望好运气能够伴随左右,好赌是人性的弱点之一;考虑到麻将的“国粹”历史,以及人们以带有少量彩头的打麻将、玩扑克等消遣的社会习俗;考虑到赌博是没有直接被害人或自己就是被害人、不对其他人构成危害的行为本质;考虑到人的意志自由,大多数人有能力独立地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判断、并承担其后果;考虑到公权力借助模糊的标准,可能会过度介入公民的私权领域;当然,考虑到赌博泛滥也将成灾的社会现实,我们应该将国家机器的矛头指向赌博活动的组织者,只在必要时才惩罚“以赌博为业”的参与者。这方面,我们其实并不乏成例。比如,我们惩治淫秽物品的制作者、传播者,却不惩治在家看“黄碟”的人;我们惩治制作、运输、贩卖毒品的人,却不惩治吸毒者。 眼下,更正式的赌博和群众娱乐活动的区分标准正在制定之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在修改之中,诚望标准制定者、立法者能权衡得失,考量全局,划出一个切实可行、更具现代特色的界限来。否则,群众“赌博”还是“娱乐”,终归还是一个问题。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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