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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的严肃性须以产权为本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4日 09:00 新京报

  昨天下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大代表团,有代表提出了“应立法限制房地产开发商乱改规划,挪用绿地和公共设施用地”等问题,市委书记刘淇表示,北京市除了要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具体实施条例以外,还要有法规,有了法规,控制性规划才能落实,不是谁想改就改。

  开发商乱改规划、挪用绿地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现象已经屡屡出现。开发商往往为了
追求商业利益,总是倾向于把原来向业主承诺、也列入规划部门正式批准之小区规划中的绿地、邮局、学校、停车场等公共设施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业性开发。

  由于法律不够健全,又由于司法机关执法不力,受到欺骗的业主常常投告无门,诉诸激烈的维权行动。据此,人大代表提出的“通过立法约束规范开发商行为”的建议非常有必要。

  要从根本上遏制开发商擅自改变小区规划,首先需要强化规划的法律效力。根据目前相关法规,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方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也就是说,小区规划是由政府制定的,具有一定程度的法律效力。它不仅仅是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民事合同,而且类似于英美法传统中的“私法法案”,即针对个体企业的法律性规定。

  问题是,在开发商乃至有的规划部门眼里,规划却没有法律的尊严。开发商似乎可以相当容易地从规划部门那里拿到变更规划的批准文件,规划部门在变更规划的时候,似乎也没有认真组织听证会。

  另一方面,即使规划部门知道开发商擅自改变了规划,规划部门也并未积极制止,或者说,缺乏必要的制止和处罚手段。在这种情况下,业主维护自己权益的惟一办法就是提起诉讼。但法院通常将这样的案件拒之门外,只有极少数案件能够进入诉讼程序。而依据现行法律制度,法院只能审查规划部门变更规划是否合乎法定程序。只要合乎程序,即使规划部门是受开发商操纵而以牺牲业主利益为代价变更小区规划,业主也无可奈何。

  因此,要从根本上遏制开发商擅自改变规划,需要明确配套公共设施的产权及其用地之使用权的归属。根据法理,业主既然是住房的产权所有人,当然也是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所有人,包括它所占用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不过,现有法规对此似乎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因而,在现实中,属于小区规划的公共配套设施通常掌握在开发商及其物业公司手中,如会所之类看起来具有商业性的设施,更是全部为开发商所掌控。有必要修订法律,明确住宅小区在出售住宅时是按照小区的规划出售的,在小区规划内的公共配套设施,如绿化、道路、球场、泳池、停车场、会所等的产权(包括其所占用之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当然属于小区的全体业主共有。

  明确这一点,将使业主清晰地知道自己的权益包括哪些内容,并监督开发商尊重自己的权益。同时,明确规划中的配套公共设施之产权,也能使规划部门知道自己变更规划的权力须受到业主权利的约束。规划部门严格执行规划,限制开发商擅自改变规划,本身就是在维护业主的权利,而这正是依法行政的宗旨所在。另一方面,假如开发商违法,法院也可以更有效地帮业主讨回公道。假如业主知道能从法院获得公道,自然就不会诉诸非理性的手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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