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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道德应纳入公务员考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9日 10:27 新京报

  1月16日《新京报》社论中有一篇《公权力介入个人私德考查应慎重》,笔者读过之后实在不敢苟同,因为文中犯了个概念性错误。什么是“个人私德”?认真读过原文才发现,那只是臆造的一个词罢了,它把个人隐私和道德两个概念混淆在一起。

  文中提到公务员年终考核制度有“德能勤绩”的标准,作者把其中的“德”局限在“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范围内。笔者通过一段工作实践后总结认为,标准中的“德”是一个
广义概念,既包括人在工作中表现出的敬业程度,也包括一个人的道德水平。公务员是一个职业,更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具体代言人,老百姓对政府行为的理解和感受很大程度上是通过一个个公务员这些国家形象代言人来实现的。请不要忘了,“公务员”前面还有“国家”二字,如果我们把公务员脱离国家范畴,仅是作为一个社会普通职业来看待,那么就自然而然地降低了国家公务员的要求。我们为什么平时对演艺明星要提出超过艺术之外的道德要求?因为他们是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群体,为广大民众作出良好的社会道德榜样是属于他们的职责范围之内的。国家公务员更应该如此,因为在他们的肩膀上还要承担着国家公信力的重担。

  另外,文中还引用了“道德之为物,由于天然者半,由于人事者亦半”。这句话本身就已经陷入客观唯心主义的错误中,它把人的一半道德水平归于是上天赐予的,正如一句美丽的名言“一个人生下来如同一张白纸,他一生的画卷是由他的父母来绘制的”一样,犯了同一个错误。如果把它作为公务员可以跳出职责要求的借口是万万不能的,这样做既损害了政府的形象,更是对公众的一种不负责。

  所以,对于国家公务员的考核标准必须是严格的,不能等同于一名普通的社会人。

  □齐志冲(北京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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