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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减少适用的几个前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9日 09:34 中国青年报

  杨涛

  备受各界关注的死刑存废之争再起波澜。1月16日,在“当代刑法与人权保障”全国杰出青年刑法学家论坛上,就湘谭大学法学院院长邱兴隆提出的全面废除死刑观点,司法部副部长张军表示,我国当前要重点解决的是改革刑罚制度,设立更多的20年、30年以上的长期刑,以此逐渐减少死刑的适用。(《新京报》1月17日)

  死刑的减少适用直至废除,是世界趋势。近些年来在我国,经过法学界积极呼吁,减少对死刑的适用也逐步成为立法界和理论界的共识。笔者也赞同对非人身暴力犯罪逐步减少死刑的适用。但是,在目前中国现实语境下,要真正减少死刑的适用,除了民众在观念上难以接受外,还面临着对其他刑种及执行程序进行改造的困难。

  从中国与西方主要法治国家的刑种比较来看,尽管我国适用死刑比较多,但是比较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设置,我国有期徒刑最长是15年,数罪并罚是20年,无期徒刑在执行2年后一般都变更为15年到20年。司法部最近对我国的刑罚执行效果进行了统计,发现很多判处无期徒刑的严重暴力犯罪,大多都只关押十五六年就释放出去了。而西方许多国家,有期徒刑最长都在30年以上,一些国家甚至是上不封顶可判几百年。因此,比较少适用甚至不适用死刑的一些国家,其比较长的有期徒刑和可能终生不能释放的无期徒刑,能够保持足够的威慑力。这一条件在我国并不具备。

  其次,从执行程序来看,我国法律规定在执行刑罚中的变更措施很多,有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并且很多程序不公开、不透明,有关当事人无法参与到这一变更程序中来。因此,民众担心减少适用死刑后,一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会借助关系逃脱处罚。前几年,媒体披露因故意杀人罪而被判处死刑后改死缓、绰号“虎豹”的大连黑社会老大邹显卫,在投监后买通监狱领导,将死缓改为有期徒刑,还在高墙内住高级套间,专人伺候,召妓,乘豪华轿车随意出入,最终又回到社会滥施淫威,杀死一人。在西方一些国家,刑罚执行中也有变更程序,但执行比较到位,程序严格,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轻易出狱的事件很难发生。

  因此,在笔者看来,要逐步减少对死刑的适用,首先,必须从刑种设置进行改造,将有期徒刑最高刑设置为25年,数罪并罚最高为30年,无期徒刑经执行2年后确有悔改的,可以减为30年;对于罪行极为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的犯罪分子,可以判处终生不得减刑和假释的无期徒刑;其次,刑罚的执行程序也必须进行改造,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必须由法院公开审理,要有监狱的代表、罪犯、被害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对不服裁定的有权上诉等等。

  只有对现有的其他刑种及执行程序进行改造,进而减少对死刑的适用,才能既体现现代刑罚的人道性,又不至于使刑罚的威慑力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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