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义务教育的教师理应纳入公务员队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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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7日 13:17 红网 | ||||||||
据《新京报》1月16日的报道,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日前建议,把中小学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管理,以国家财政保障教师待遇,从而稳定各地尤其是落后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师资队伍,因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教师是代表国家向接受义务教育的公民履行政府责任”。 对此,笔者深表赞同。从语言学上来说,“公务员”一词源自最早实行公务员制度
那么,一旦我国将义务教育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作为后进国家我们就还须借鉴其他教育发达国家的经验,以合理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教师职业。例如在法国、德国、瑞典、意大利、比利时、芬兰、葡萄牙等教育发达国家,中小学教师都是国家公务员,他们的职业由国家及地方公务员法来规范;而在日本则将中小学教师单独纳入教育公务员职系,并制定了单行的《教育公务员特例法》来规范教师的权益和义务。 根据这些法律,义务教育教师候选人应由政府公开选拔,一旦择优录用,便具有公务员身份。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对其予以降职或免职;教师工资由中央或地方政府财政承担,待遇有保障;教师必须履行因公务员身份而产生的义务;教师待遇要比同等公务员高,权益有特殊的保障措施。这些规定十分有助于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使尊师重教的社会气氛得以形成。 而综观近些年来,我国开始实施的中小学教师聘任制,虽然逐步打破了中小学教师的“铁饭碗”、“大锅饭”,实行了“能者上”、“庸者下”的竞争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但是,实施中的中小学教师聘任制往往对于教师的社会地位是有所削弱,也不利于形成尊师重教的社会气氛,长此以往,优秀的大学生将越来越不乐意于去做中小学教师。而且,由于中小学教育的公共性质、教师职业的公务员色彩,我们不能在任用管理上将中小学教师与一般的职业劳动者相等同。 因此,我国须吸取其他国家的教师任用管理经验,在建立起合适的制度保障的同时,真正建立起合适的教师任用机制。 (稿源:红网) (作者:周志坤)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