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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错账理应错一赔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4日 10:26 中国青年报

  小石潭

  近来有多位广州市民反映遭遇住院收费问题:一位李先生因发烧在广州天河区某医院住院一天,仅做了一些简单的检查和输液治疗,竟花费500多元。经核查后发现这家医院是一级医疗机构却按二级医疗机构的标准超标收费;大便检查根本没有做,却照样收费;最离谱的是“查房费”、“接瓶费”、“送检费”,这些是收费标准根本没有的项目……

  凌女士在某省级医院做腹腔镜手术每天均收到一张收费清单,手术康复期某一日的收费竟高达1.3万元。其中有两根导管的费用高达8000多元,经查是两个8元钱的胶布……两家医院对这些错误的解释都一样:电脑输入错误。(1月12日《现代快报》)

  笔者想弄清楚这样一个问题:这些“错误”该如何处理?

  这些医院处理起来轻描淡写:错了纠正过来,多收的退给本人。这样就算完了吗?噢,你搞错了账多收人家钱,被发现了就原数退还,不被发现就默不作声得利,这算什么理儿?最起码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规定,来个“错一赔二”吧。

  套用消法来处理医院的“错账”行为,很多医院不认账,理由是医院属于事业单位,其宗旨是“救死扶伤”,这种服务行为不属于经营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调整的对象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而公立医疗机构是国家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非赢利性机构。

  笔者不同意这样的说法:病人看病首先是一种消费行为,要为医院的服务付费;医院在给病人开药、使用器械时,也获得了利益回报,在服务质量上出了问题,当然应由消法来调整。特别要指出的是,民办医院的出现已经打破了医疗服务不属于经营性的说法,民办医院服务价格比公立医院还低的现实更是揭穿了公立医院不以赢利为目的的谎言———所有医院的医疗行为都是赢利行为,理当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范,发生“错账”当然要按“错一赔二”的规定处理。

  医院弄错了账,抓住了就退钱,没抓住就从中得利,这种“旱涝保收”的不对称获利模式,客观上也滋长着某些“黑心医院”故意错账坑蒙病人钱财。为此,卫生主管部门应该正视现实问题,纠正2000年“3·15”前传出的“医患关系特殊,医疗纠纷不适用‘消法’”的认定,让医院承担起错账的责任,让病人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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