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狙击立法垄断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3日 14:03 人民网-江南时报

  据《北京晨报》1月11日报道,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等中央三部委争夺《反垄断法》的立法起草权,致使《反垄断法》的立法面临缺乏明确的牵头机构的尴尬境地,今年出台的希望渺茫。

  据了解,《反垄断法》是八届、九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确定的立法项目。10年前,已经在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起草下形成了法律草案。此后,随着国家经贸委分为发
改委和商务部,《反垄断法》就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牵头单位,出现三家相争的局面。一般而言,国家发改委在大型项目招投标和国家宏观政策把握方面具有优势,而在企业、市场和行业管理方面,国家工商总局和商务部却有更多的经验,要在三个部委中确定一个《反垄断法》的主管机构的确存在困难。商务部认为《反垄断法》的推出需要法定机构和法定程序,这个机构要保证独立行使职权和严格统一执法。目前我国虽然已经有了该法律的草案,这个独立的管理机构却一直没有确定,这正是出台《反垄断法》的瓶颈所在。

  显然,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和商务部等三家机构之所以如此热衷于争夺《反垄断法》的立法牵头权,与彼此之间争夺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尤其是《反垄断法》的法定管理权不无关联。部门利益的驱动是三家机构如此关注《反垄断法》的内因,而这种片面的部门利益的立法冲动,将导致立法垄断现象的滋生。

  众所周知,法治领域一直是权力腐败现象的“重灾区”。提起法治领域的腐败,人们通常会本能地想到“司法腐败”这一众矢之的。诚然,司法腐败是权力腐败在法治领域的重要表征,不过,颇具隐蔽性的立法腐败也是不容漠视的权力腐败现象。相对于司法腐败,立法腐败的潜在危害性尚未引起包括法律界在内的社会各界的警惕和重视,鲜有对立法腐败的警示之声。倘若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立法可以视为社会正义的第一道堤坝,是法治长城的重要基石。立法谋私、立法“走私”等立法腐败现象势必会对社会正义和法律的尊严造成难以估量的戕害,滋生“劣法”甚至“恶法”的立法活动势必蜕变为动摇法治长城根基的“豆腐渣工程”,其后果不言而喻。

  在利益保护的驱动下,不少地方或部门都热衷于在立法中争权夺利,力图通过立法这一权威手段为本部门或本集团划定一块垄断性的势力范围,以至某些法规规章带有明显的部门或集团痕迹,立法也因此蜕变为谋取部门或集团私利的工具,蜕变为为部门或集团垄断性利益保驾护航的秘密武器,法律这一“公共物品”也蜕变为服务于少数利益集团的“私人物品”。正是在立法的保护伞下,某些畸形的利益格局或权力关系被合法化,某些垄断性的政策或长官意志通过立法程序变为冠冕堂皇的法律。由于行政法规规章通常由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主持起草,这种立法惯例实际上为某些行政机关利用立法谋取本部门或本集团的私利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机会,因而不少由政府部门起草的法律法规草案带有明显的部门利益色彩,立法决策部门往往为协调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而煞费苦心,这也是某些法律法规迟迟难以出台的幕后缘由所在,《反垄断法》的立法尴尬就是典型的例证。

  笔者建议:实行“开门立法”,让民主的阳光驱散腐败的阴霾;积极推行立法回避制度,亦即凡直接涉及某部门利益的立法起草工作,该部门原则上应当回避,不能参与更不能主持立法起草工作;人大代表或委员在立法审议中对有部门或地方利益保护倾向的法律法规草案要敢于说“不”。笔者建议《反垄断法》的起草不妨向专家学者采取立法招投标形式,由地位相对超脱的中标的专家顾问团进行起草。

  我们期待《反垄断法》的尽快出台,更期待一部公平的《反垄断法》,毕竟迫在眉睫又方兴未艾的反垄断事业的良性发展离不开公平的“游戏规则”。

  刘武俊,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中国司法》杂志副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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