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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立法权之争的实质是执法权之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3日 09:17 新京报

  从去年开始,“怀胎十年”———或者说是“难产十年”———的《反垄断法》终于有了“胎动”的迹象。2004年3月,商务部率先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的起草工作,并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总局不甘其后,5月发布了《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及对策》,再次将反垄断立法问题炒得火热。国家发改委在近日发布的研究报告中将推动《反垄断法》出台列为主要工作,这意味着国家发改委继商务部与国家工商总局之后,正式加入《反垄断法》的立法争夺战。(1月11日《北京晨报》)

  严格说来,三部委真正所争的倒不是《反垄断法》的立法权,因为他们本来就没有制定《反垄断法》的法定权力———真正有权制定与颁布《反垄断法》的是全国人大。

  立法权之争的背后实际上是执法权之争,无论是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还是新近加入战团的国家发改委,都希望借助种种手段影响人大立法,最终让自己以反垄断执行机关的身份写入《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有“市场经济宪章”之称,其执行机关必然拥有巨大的权力———这份诱人的公共权力足以促使三大部委展开一场龙争虎斗。

  然而,对于“出世”之期尚不确定的《反垄断法》而言,上述三大部委都不是执行机关的最佳选择。《反垄断法》这部“市场经济宪章”必须有独立的强势执行机构。

  对于尚不成熟的中国市场经济来说,最主要的垄断力量是以政府行政权力为依托的行政性垄断,而并非市场竞争产生的市场性垄断;因此,我们的《反垄断法》必须是一部以反对行政垄断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其执行机构必须以对抗行政垄断力量为主要职责。笔者认为,未来的反垄断执行机构不但要挑战电信、邮政电力、铁路、银行等多年来让消费者吃够苦头的“行政垄断大户”,更要对抗多年来一直力挺各个“行政垄断大户”的国家行政部门。反垄断就是反滥用权力,反行政垄断就是反滥用行政权力;一个真正能够担当起中国反垄断重任的执行机构既要独立,又要强大。

  独立意味着独立于行政体系。商务部等公共行政部门不宜担当《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因为它们本身就归属于整个行政体系。诸多实例表明,行政权力成功制约行政权力的概率和行政权力之间合谋共同侵害市场自由竞争的概率大致持平;反垄断法的执行者只有真正排除干扰、摆脱行政体系内部错综复杂的利益与权力网络,才能够公正地执行法律,对抗骄横的垄断势力。

  强大意味着高权威性与高执行力。“市场经济宪章”的执行机构应该是一个集准司法裁判权、强制执行权、处罚权于一体、拥有足以对抗各色行政垄断势力的权威机构,也应该是一个集中了法学、统计学等各专业优秀人才、具备高效率与高工作承受力的执法机构。显而易见,无论是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还是国家发改委,面对同为部级单位的信息产业部、铁道部等行政机关,都难有足够的权威;并且,无论哪个部委组建的业务司局,也都难以承担纷繁复杂、千头万绪的具体工作任务。

  综观整个世界,各发达国家都建立了独立且强大的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都是成功的范例。

  事实表明,一个具有高度独立性与权威性的反垄断法专门执行机构是反垄断法战胜行政垄断的必要条件———看着三部委热闹的权力争夺战,我们应该始终清醒地记住这一条。

  □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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