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的罪与罚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3日 07:25 第一财经日报 | |||||||||
说到公司治理,无论是监管者、上市公司、金融中介,还是投资者,市场的每一个参与环节都会毫无悬念地认定,信息披露是其命脉。这并不让人感到意外,经济学中关于市场的几乎所有理论都在不遗余力地证明,信息对于定价、交易和其他种种市场行为是怎样的至关重要。 让人感到意外的是,最近几天渐次浮出水面的新闻故事表明,一些上市公司在信息披
透明的信息披露是一个完善市场的重要基石。由于信息不对称,绝大部分中小投资者无法获知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其他情况;即便是大的机构投资者,除少数“先知先觉”者外,大部分也要依靠信息披露来判断公司的投资价值。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投资者据此投资、监管机构监管披露,这个三维空间撑起了信息披露的完整结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给市场的有效性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极端情况下,若频繁出现信息披露问题,一个市场的整体投资环境将被质疑。因此,除非有其他特殊权宜考虑,几乎每一个监管者都会不遗余力提高所监管市场的信息披露质素。 中国内地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质素历来为人所诟病。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内地上市公司须公开披露以下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包括年报、中报和季报;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收购与合并公告。而实际情况往往是,上市公司尽管在披露的形式上契合了监管要求,但披露的质量却乏善可陈。我们通常用透明来指代好的信息披露,透明包括真实、及时和全面三个方面。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设计的中国公司治理指数显示,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指标令人堪忧,根据样本研究,平均指数仅在54%(好的治理为100%);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指标稍好,平均值在66%;而完整性指标的均值仅在59%。 除了产权等制度性原因外,中国内地信息披露不力的一大原因在于,惩罚制度不够完善和严厉,以至于无法构筑起足够强大的威慑力。及至众多海外上市公司因适用于海外监管法律而被“严惩”,又有人为他们或慨叹、或扼腕,若不是到海外上市,怎会有如此下场呢?结论是,还不如在内地上市。但是,如果看看今日内地股市疲弱难振的整体态势,就不难理解,在一个存在制度性疾患的市场上(包括信息披露),无论监管者如何“托市”,无论各方如何寄望殷殷,投资者信心却始终固执地无动于衷。从这个意义上说,海外市场相对“严酷”的监管制度,包括信息披露和违规的惩罚机制,将会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海外上市公司这一载体,给内地市场带来“制度性外溢”,从而潜移默化地影响内地市场的基础建设。 所幸的是,近日,在国资委多方出击的同时,上市公司的监管者也开始动作频频,“罪与罚”的概念和逻辑正在迅速推演。尽管“原罪”的厘清和偿还远比我们所能设想得复杂,但上市公司接受监管,披露不力欺骗投资者终将付出代价,这样的警示对市场重建而言无疑将大有裨益。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