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争抢 谁主导反垄断法立法更适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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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2日 10:56 新京报 | |||||||||
国家发改委在近日发布的经济研究报告中把推动《反垄断法》出台看成今年的重点工作。这已经是第三个高调支持《反垄断法》的国家部委。此前已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商务部“问津”《反垄断法》。(据1月11日《北京晨报》) 作为经济法中的一个大法,《反垄断法》的出台有其重要的经济意义,那就是旨在促进市场的持续、健康的竞争,但是当《反垄断法》不仅仅是促进市场竞争的手段时,就有
在国外,《反垄断法》仍是颇有争议的。美国联邦储备局主席格林斯潘则批评美国《反垄断法》说:“这个国家的整套反垄断法,是经济无知和冲动的大杂烩。”弗里德曼则一语道破天机:“多年的观察告诉我,反垄断法的实施并没有推动竞争,反而抑制了竞争,因为官员总舍不得放弃调控的大权。”笔者认为,《反垄断法》是现代市场经济良性运转所必须的,但格林斯潘和弗里德曼的观点至少也指出了《反垄断法》需要注意的问题。 之所以在《反垄断法》立法过程中出现“三龙治水”的局面,在于我国的《反垄断法》在立法理念上还很大程度上囿于对“民族产业”的狭隘理解。这种立法理念的错位,必然把《反垄断法》异化为政府权力的扩张,“三龙治水”就是这种“官员总舍不得放弃调控的大权”的思维在作怪。因为《反垄断法》涉及经济的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不同的部门在立法上各有优势,所以单独任何一个部门都无法完成《反垄断法》的从起草、审查到实施的全过程。 最适宜的解决办法还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口的专门委员会来牵头启动立法进程。这个委员会可以最大限度吸收政府官员、专家和企业的意见,最后形成最大限度照顾各方利益的法律。这种解决办法最重要的是可以转变《反垄断法》的立法理念,即不是政府权力扩张的需要,而是促进公平竞争的需要。不论是民族性质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只要出现了不利公平竞争的市场结果,都应纳入《反垄断法》立案的范畴。 其次,由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还正在稳步推进,政企分开还不是很彻底,不少政府职能部门与行业管理的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从立法开始,不同背景的企业可能就处于了不同的起跑线上,这可能损害立法的公平原则,也会为《反垄断法》的权威性带来负面效应,比如一些行政性垄断的行业企业就可能不在立法者的视野之列。而由人大主导立法则可能最大限度地避免这种寻租,或者说是抵消掉寻租对立法的干预。 第三,外界对《反垄断法》最大的担心还是来自于该法能否反掉行政垄断。因此《反垄断法》还要防止可能的权力滥用。如果由行政部门来立法,很难摆脱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双重角色。 □薛亚波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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