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必须有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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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1日 10:27 中国青年报 | |||||||||
李坚 《刑事诉讼法》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然而在宁夏银川市,即使非涉密刑事案件,律师会见也须经侦查机关出具会见通知书才能会见。对此,银川市律师协会会长赖洪声说,照此“限制”下去,越来越多的律师恐怕不愿再办理刑事案件。(1月8日《法制日报》)
其实,目前我国很多律师不愿办理、不敢办理刑案,已经是业内公开的秘密。比如济南市专事刑辩的律师不超过10人,面临“青黄不接”的尴尬。(2004年6月7日《生活日报》) 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并没有为律师提供保障其相对于诉讼对方诉讼权利的平等辩护权。相对于国家检控机器,律师是绝对的弱者,是被动的一方。而现在银川市“即使非涉密刑事案件,律师会见也须经侦查机关出具会见通知书才能会见”,无疑会更加恶化刑辩律师的工作环境。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正是通过法律赋予的辩护地位和调查权利以及相关法律知识,来体现对司法诉讼制度的制衡,并通过个案的公正解决,完善司法体制的公正。而权力制衡是民主社会不可或缺的制度,是法治建设是否完善的一个标志。因此,律师参与诉讼率过低,不仅使具体诉讼人的诉讼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也不利于整个社会实现司法公正。 现在律师的诉讼地位不高,律师在办案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时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客观上造成一些刑事案件律师不愿受理。律师对刑辩的第一反应往往就是一个“难”字:会见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采纳律师辩护意见难,等等。就像银川市那样,即使非涉密刑事案件,律师会见也须经侦查机关出具会见通知书,使得明明是法律为律师规定的权利,变成了侦查机关的恩赐,这是公权的滥用。 而这种规定的实施,难免将造成一些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在诉讼的某个阶段得不到律师的及时帮助。而缺少律师辩护的刑事案件,很难说能够体现司法公正———至少程序公正是缺失的。为此,有关司法部门应从维护刑事被告人的权益角度考虑,为律师辩护提供一定的便利条件,而不应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对刑辩律师进行更严格的限制。 刑事诉讼关乎公民的生命与自由。如果今天刑辩律师不能受到公平对待,尤其由此导致刑事案件被告人受到不公正对待,那么今后我们中的任何人也都有可能受到这样的对待,因为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刑事诉讼被告人。法律制度理论上讲都是一种人权保障法,律师辩护制度也不例外。因此,为加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有关部门有必要及时清理那些不符合法律、对律师辩护工作设置的“门槛”,对刑辩律师的应有权利加以保障,以防止刑辩律师“青黄不接”现象的出现。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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