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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工会抛弃了农民工 形同将他们推向不稳定边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0日 18:22 大众网-大众日报

  潘多拉/文

  据《新京报》1月7日报道,83名农民工被重庆一家企业辞退后,向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无力交纳21万多元仲裁费,遂向该市总工会申请出具“经济困难证明”,遭到总工会的拒绝。他们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将重庆市总工会告上法庭。

  重庆市总工会拒绝为农民工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依据的是他们内部的一份《通知》。这份《通知》把“困难职工”限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当地民政部门和街(镇)核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职工”,按照这个规定,一个农民工即便家里穷得揭不开锅,工会组织也不能为他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法》里并没有“城镇职工”和“农民工”之分。重庆市总工会拒绝帮助农民工维权,如果是因为后者没有加入工会组织,不是工会会员,那或许还有点儿道理,但如果仅仅因为他们是“农民工”,仅仅因为他们的“农民工”身份,那根本是不能成立的。

  《工会法》没有排斥农民工,农民工加入工会,工会帮助农民工维权,不应该存在任何障碍。如北京市两年前修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时,就旗帜鲜明地提出了“有职工的地方就可以建工会”的概念。这意味着,哪怕是在一个简陋狭小的私人作坊,也有权组建一个工会,有权运用工会这种组织化形式为自己“壮胆”。工会能否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维权,决定了工会能否对劳动者有号召力,是其巩固自己生存发展的基础。

  农民工向工会求助,说明工会有号召力,但当工会“抛弃”了农民工,情形会是如何?一种可能是,农民工会寻求其他形式的组织化渠道,如两年前浙江瑞安市成立了外来人口协会,通过非盈利性、非政治性的自治方式将外来劳动力组织起来,既分担了政府职能部门的部分管理功能,也着眼于维护外来劳动力的权益(这里只是举例说明存在这种组织化渠道,而不是说瑞安的外来人口协会是当地工会“抛弃”农民工的结果)。另一种可能是,农民工继续如一盘散沙,维权成本继续居高不下。

  大量研究表明,在发展中国家,低收入、低组织化的社会边缘劳动力群体最容易发展成为不稳定因素。工会组织如果“抛弃”农民工,很有可能将他们推向不稳定的边缘,情形委实堪忧,应当引起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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