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灾害威力消弭于国际合作理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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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6日 11:06 新京报 | |||||||||
如果说理性是个人安宁的原发动力,那么制度就是幸福生活的集体保障,而国际合作制度,则是在全球化的今天,维持全人类希望的永久依靠。在印度洋海啸后,世界各国第一次思考超越国别利益的国际制度性合作,这是灾难之后,我们值得欣慰的一个良好开端。 事实上这个思考正在转化为实际行动。新华社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月5日下午乘专机离开北京,出席6日在印度尼西亚首都雅加达举行的东盟地震和海啸灾后问题领导人特
其实除了在技术层面上建立海啸预警体系以外,如何在国家层面上建立一个能够集预警、救援的资源和信息共享于一体的制度,也应当成为这次会议乃至今后世界主要国家考虑的议题。目前世界上存在一个全球性的最大国家间组织联合国,其核心宗旨是保卫世界和平。 除此以外,还存在多个地区间的政治、经济或是军事组织,但是目前全球防灾减灾机制,仍然停留在部门合作或是非政府组织合作的层面上,并不存在广泛、权威的国际合作机制。防灾减灾的国际或地区政府间合作组织缺位,带来的悲剧却丝毫不小于政治、经济或是军事组织所防止的灾难,甚至要更可怕。 首先,防灾减灾的国际性合作组织,其根本目的应当是对于个体生命和集体家园的最高维护。这种目的超越短期的政治、经济或是个别社会利益,而着眼于全人类的生存状况。人类的生存在该组织的眼中,应当特定为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处,并保证人类免受或者少受自然灾害的侵袭。这样的国际性合作组织,才与联合国一样,或是在联合国的框架下,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人类社会的未来。 其次,一旦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未来,我们可以发现,事实上从人类走出蛮荒时代开始,人类的终极目的就是幸福安宁的生存状态。这就要求防灾减灾的国际合作,必须从制度上确立国家间主权平等、不同制度社会平等、人人平等,并同等享有灾难信息预知和防灾减灾资源共享的权利。 因此,在这种合作中,必须从制度上保障全球社会的基本人权,更必须保障在特殊条件下的个人权利。 第三,抗灾不如防灾,防灾减灾必以民生为本。建立防灾减灾的国际性制度合作,其实是为了建设一个全球范围内的和谐社会。因此这种国际性合作应当从制度上规范各国在面对自然、改造自然和抵御自然灾害,并且为这种义务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为此,应当以国际法准则为依据,在国内法的原则下,形成各国共同承认的国家间义务和共识。 战争是暂时的,贫富是暂时的,但与自然的抗争和从自然的束缚中解放自己的快乐,则是人类永远的希冀。 我们仍然记得在非典肆虐全球的时候,亚洲国家领导人所担负的道义与良知,建立全球公共卫生的合作和通报机制,保证了人类在面对未知疾病时的最高免疫力。与疾病不同的是,自然灾难在形式上或许更加宏大,但是与疾病相同的是,在人类为求和谐与安宁的伟大理性面前,灾难和疾病必然失去它们的威力。这是我们期待防灾减灾的国际制度合作时,毫不怀疑的一点。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才更期待,制度合作,是我们共同拥有的幸福捷径。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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